平安聚财宝(颐享版)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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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聚财宝(颐享版)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聚财宝(颐享版)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简称为聚财宝颐享。

重要提示:

本产品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产品特色

l账户资金按月结算

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或转入保险费均可进入聚财宝颐享保单账户,扣除初始费用后按月享受结算利息。

l结算保底未来可期

聚财宝颐享保单账户年化保证利率1.75%,如果结算利率高于保证利率,将按实际结算利率结算给付。

l灵活领取应急无忧

聚财宝颐享保单账户拥有灵活的领取功能,在保单犹豫期后投保人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主要保单利益

1.保险责任

l养老保险金

主险合同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男性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不得早于60周岁,女性被保险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不得早于55周岁。主险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您与我们约定的主险合同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年龄的保单周年日。

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开始,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按满足给付条件当日保单账户价值的1%(百分之一)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主险合同终止。每次养老保险金给付后,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给付的金额等额减少。

在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养老保险金的领取年龄。

每次变更后的领取年龄均需大于变更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l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所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累计养老保险金领取)。

我们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指主险合同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

2.其他权益

l保单贷款: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现金价值时,保单账户价值为零。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为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

的继承人。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l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主险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平安聚财宝(颐享版)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以下条款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5.2保险事故通知”、“6.1犹豫期”。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l犹豫期

自您签收主险合同之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

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主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l退保金及合同解除(退保)风险

合同成立后,您可以申请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合同终止。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的,退保金为合同的现金价值,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退保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我们在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合同后,您不再享有原有的保障。

投保范围:0周岁(出生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80周岁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趸交、追加、转入

保单账户运作原理

如下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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