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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汽车维修服务平台车辆维修企业职业责任保险(宁波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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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维修服务平台车辆维修企业职业责任保险(宁波地区)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通过汽车维修服务平台提供车辆维修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根据实际投保项目相应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各项保险责任的分项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
第四条维修过失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和地域范围内提供的保险单载明的车辆维修服务存在过失、错误或遗漏,造成车辆委托人的车辆损坏,根据维修服务合同约定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如鉴定、取证、案件受理、评估、公证等相关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暴风、暴雨、雷击、龙卷风、突发性地陷等自然灾害;
(七)空中运行物坠落;
(八)机动车维修所使用的配件、材料产品质量不合格;
(九)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周围发生火灾、爆炸波及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再经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波及他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所有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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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承修车辆的失窃;
(六)维修车辆本身的缺陷、锈蚀、自然磨损及轮胎自身爆裂;
(七)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九)属于机动车辆保险保障范围的;
(十)试车时,维修车辆在试车过程中发生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维修过失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维修过失责任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维修过失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由双方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一般事项
第十二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风险情况以及
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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