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编制说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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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1-A005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CNAS-CL01-A00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于2018年03月01日发布,2018年09月01日实施。该文件在CNAS-CL13:2015基础上,按照新版CNAS-CL01所做的结构调整,整体技术要求未做更改。根据汽车、摩托车产业发展及变化,结合汽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检测领域认可和检测技术的更新变化,根据CNAS技术委员会机械专业委员会委员及行业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其进行修订以满足当前各类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实验室的持续认可需求。

CNAS自2017年初,依托实验室专门委员会机械专业委员会开展了本应用说明的修订工作。2020年5月完成了对《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汽车和摩托车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的修订及修订意见汇总,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在征求意见稿中,相对于CNAS-CL01-A005:2018,除编辑性修订外,主要技术变化为:

——条款6.2.2中明确了工况法污染物排放检测人员要求;

——增加条款6.2.2d),对从事乘用车气味感官评价人员提出相关要求;

——条款6.3.1a)中增加了ABS场地、智能网联车测试场地的要求;

——增加条款6.3.1d),对汽车气味感官评价实验室环境提出要求;

——条款6.3.3中细化了相关环境监控参数要求;

——增加条款6.4.2。根据汽车领域检测特点,对不易移动的非永久控制大型设备的借用提出要求;

——条款6.4.4根据汽车和摩托车检测实验室特点对自研设备及软件定型验证鉴定提出要求;

——条款6.6.2b)中修改了可变形壁障(蜂窝铝)的要求;

——增加条款7.2.1.5,对新开展检测项目的评审内容提出要求;

——增加条款7.5.2,对检测数据保存提出要求;

——条款7.7.2增加了汽车整车排放道路法检测(车载排放分析系统(PEMS))比对要求;明确了对多台设备的要求。

——增加条款7.8.1.2,对汽车和摩托车领域报告出具进行了明确;

——将附录A调整为附录A和附录B,调整相关要求。

该文件修订后,涉及业务系统中申请书及评审报告核查表的变更,后续将统一发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有关评审员培训将视情况进行,也可结合远程视频会议的形式开展。

附录1:CNAS-CL01-A005:20XX与CNAS-CL01-A005:2018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附录2:修订组成员名单

修订组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附录1:

认可规范文件(CNAS-CL01-A005:2020与CNAS-CL01-A005:2018)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序号

CNAS-CL01-A005:2018

(修订前)

CNAS-CL01-A005:2020

(修订后)

备注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1

前言

本文件附录为规范性附录。

本文件附录为规范性附录。附录A规定了汽车检测领域典型设备/场地核查频次要求,附录B规定了摩托车检测领域典型设备/场地核查频次要求。附录A和附录B的内容与本文件正文内容具有相同的约束力。

内容变更

前言

相对于CNAS-CL01-A005:2018,本次修订主要技术变化为:

——条款6.2.2中明确了工况法污染物排放检测人员要求;

——增加条款6.2.2d),对从事乘用车气味感官评价人员提出相关要求;

——条款6.3.1a)中增加了ABS场地、智能网联车测试场地的要求;

——增加条款6.3.1d),对汽车气味感官评价实验室环境提出要求;

——条款6.3.3中细化了相关环境监控参数要求;

——增加条款6.4.2。根据汽车领域检测特点,对不易移动的非永久控制大型设备的借用提出要求;

——条款6.4.4根据汽车和摩托车检测实验室特点对自研设备及软件定型验证鉴定提出要求;

——条款6.6.2b)中修改了可变形壁障(蜂窝铝)的要求;

——增加条款7.2.1.5,对新开展检测项目的评审内容提出要求;

——增加条款7.5.2,对检测数据保存提出要求;

——条款7.7.2增加了汽车整车排放道路法检测(车载排放分析系统(PEMS))比对要求;明确了对多台设备的要求。

——增加条款7.8.1.2,对汽车和摩托车领域报告出具进行了明确;

——将附录A调整为附录A和附录B,调整相关要求。

新增

6.2

人员

6.2.2a)从事汽车碰撞检测、汽车和摩托车电磁兼容检测、污染物检测等使用及操作复杂测量系统的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理工科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历不满足要求的,至少应有10年以上相关检测工作经历。此外,关键技术人员,如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对检测方法进行验证或确认人员、报告复核人员除满足上述学历要求外,还需具备本领域3年以上检测经历;若学历不满足,应有10年以上相关检测工作经历。

6.2.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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