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执法证据.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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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域外证据的收集要求1.按照国际公约或司法协定收集a.必须说明来源b.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签订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程序c.与法国、波兰、蒙古等过,应按照有关公约和司法协定的规定履行必要的证明手续2.按照规定办理证明手续(港澳和台湾,应当具有证明手续——a.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交的证据,由其所在的机构出具证明;b.香港港九工会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等团体的成员提交的证据,由其所在的团体出具证明;c.我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办理的证明;d.台湾地区不冠以“中华民国”名义的公证机构或民间组织出具的证明).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税务机关在依法调查或检查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关证据采取清点、登记并封存的措施.(一)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1.被调查或检查单位或个人可能隐匿、转移、销毁、篡改或变卖证据的2.因受到自然条件或其他因素的限制,证据可能自然毁损或灭失的3.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其他情形.(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要求和手段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应当会同被调查(检查)人对证据进行逐项清点、登记并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清单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和被调查(检查)人核对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注明情况)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被调查(检查)人各持一份.(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原则上应当加封后交由当事人就地负责保管也可由税务机关负责保管特殊情况下,也有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移至其他安全场所进行保存的例外情况7日内采取进一步措施来收集、固定有关证据.法律基础知识.第六章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和特性证据——是指一切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基本特征——真实性——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虚构、猜测或伪造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合法性——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实施材料(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必须依法收集并符合法定程序)以利诱、欺诈、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二、证据的分类法定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现场笔录学理分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高于传来)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实物高于言词)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本证(证实证据)和反证(证伪证据).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A、纳税人承认违法行为的陈述B、证人听到法定代表人与会计商议如何做假账的证言C、销售清单的复印件D.鉴定结论的复印件.第二节证据的收集税务机关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原则——全面原则:既要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同时也要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客观原则:着眼案件的本来面目,如实进行还原反映公正合法原则:要求收集证据时应不偏不倚,既要保证取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也要保证所取得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一、书证(一)书证的概念和种类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最常见的一种证据形式)种类——如税务稽查底稿(须经被查对象认可核实,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认可).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的书证(核对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时应严格提取、对照,确定)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的书证(核对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时应严格提取、对照,确定)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的书证(核对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时应严格提取、对照,确定)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的书证(核对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时应严格提取、对照,确定)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的书证(核对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时应严格提取、对照,确定)证明税务案件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的书证(核对当事人主体身份、资格时应严格提取、对照,确定).(二)书证调取的一般要求1.尽可能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副本)2.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处,经原件保管人确认)3.附说明材料(提取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时)4.不宜抽样取证.二、物证(一)概念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税务行政执法中的物证是指能够证明税务行政执法中有关事实的物品、痕迹等客观实在物。.区别:1,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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