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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事项
责任单位
1
严格登记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
市场监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
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备案或者开业报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并实时更新。
住建部门
2
真实发布房源信息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
住建部门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住建部门、
网信部门
3
落实网络平台责任
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住建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对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机构身份和人员真实从业信息进行核验,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住建部门
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进行核验。
住建部门
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
住建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个工作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求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有关住房租赁数据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配合。
住建部门、
网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4
动态监管房源发布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有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
住建部门、
网信部门
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住建部门、
网信部门
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
住建部门、
网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数据库,有条件的可建立房源核验基础数据库,通过提供数据接口、房源核验码等方式,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提供核验服务。
住建部门
5
规范住房租赁合同
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
住建部门、
街办
网签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住建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住建部门
各区(市)县要积极推动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落实。
住建部门
6
规范租赁服务收费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市场监管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时,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即时退还承租人。
住建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7
保障租赁房屋安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
住建部门
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住建部门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使用说明书,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置设施的使用方式,提示消防、用电、燃气等使用事项。
住建部门
住房租赁企业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或者装修的,应当取得产权人书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
住建部门
8
管控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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