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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的微观考察51

中国司法改革的微观考察

以人民法庭为中心

。李鑫马静华

摘要:以人民法庭这一微观司法设置为中心对我国的司法改革进行考察,通过对人民法庭的地位、功能变迁

及其具体司法实践与宏观司法改革之间关系的阐释,表明我国的司法改革实践不仅仅是自上而下的。同时也有

基层为了回应社会需求而进行的自发变革和发展。司法改革不应该仅仅是司法向社会和国家要地位、政策和资

源,更应该在弄清我国基本国情的前提下、在充分了解基层司法运作特点的基础上,实现司法系统内部资源分

配重心的下移,充分调动已有司法资源,回应社会公众的纠纷解决需求。

关键词:司法改革;人民法庭;微观考察

作者简介:李鑫,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司法制度。马静华,四川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四川成都610207),主要研究方向:诉讼法学、中国司法改革。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12YJA790035)

中图分类号:F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16)03—0051—10

一研究的缘起

当下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最热门的话题是司法改革。虽然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司

法领域的改革仅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相较于法律体系的完善、法治理念的传播、法治文化

的建设等方面,司法是最贴近百姓日常工作和生活的,也是最容易被“评头论足”的内容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相关的理论研讨中,还是在实务经验的交流中,我们关注的主题似乎

都过于宏大了,且这些关乎价值和理念的宏大叙事也多集中于司法制度某些“点”上,而不是

司法制度的具体运作和实践效果。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改革首先是一个宏大的理论问题,宏观层

面看,它不仅仅关乎整个法律体系的改革和完善,甚至可以放人我国政治制度中加以考量,其关

乎整个社会公平、公正等价值的实现和平等、严谨的程序等理念的塑造,学界也有许多为人称道

的理论研究成果。①

那本文为什么提出要将司法改革置于放大镜下,进行微观考察呢?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

面是因为司法改革最终要回到制度的设置和实践上。这些年司法改革在局部出现反复和停滞的主

要原因就是即便在顶层设计上我们已经有了优秀、现代化的改革方案,但在具体实施中却不尽人

收稿日期:2016—04—28

①相关研究可参见:顾培东:《中国司法改革的宏观思考》,《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龙宗智:《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

理主义》,《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法学》1999年第9期;苏永钦:《飘移在两种

司法理念间的司法改革——台湾司法改革的社经背景与法制基础》,《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第l期;王利明:《司法改革

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

S2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O16年第3期

意。必须承认的是,虽然司法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推进改革的一部分,必须有整体的规划和方向,

但同时也必须注意到,由于社会需求的真实存在,与社会直接联系的基层司法,已经在制度和政

策允许的空间内悄然进行着自发性的变革,且这种变革已经受到了顶层决策者的关注和赞许。可

以说,我国的司法改革已经由“自上而下模式”转变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模式”,司法

改革的地方实践值得关注和支持。另一方面,现今有关司法改革的主张似乎过分强调司法与其他

社会治理方式或纠纷解决方式的区别,无论是所谓的“司法独立”,还是“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抑或是“法院人财物的省直管”,都在强调司法应该拥有独特的社会地位和行为方式,但实际上

司法改革作为我国推进改革的一部分,其改革的立足点不应该是向社会、向国家要政策、要资

源,而应该是首先对司法领域内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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