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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理念重塑与制度构建
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理念重塑与制度构建
以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借鉴为视角
田然杨兴培
【内容摘要】美国作为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有着相对成熟的经验。在司法理念上,美国经
历了儿童福利到严惩犯罪再到儿童与社会双向保护的价值转变;在程序适用上,构建了少年司法与普通
刑事司法的“双轨制”;在审理制度上,实行非刑事化、非诉讼化、非标签化的方式;在执行方式上,严格控
制监禁刑的适用,并将服刑场所转移至社区。与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相比,我国的少年司法
制度存在较大差距。在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应强调严管胜于重罚,强化对
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应当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明确少年法庭的管辖权限,完善
强制教养和工读教育制度,加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少年暴行的干预。
【关键词】少年司法改革未成年人保护美国少年司法
惩罚少年犯罪的目的是什么,报应、威慑,还是行为矫治?少年罪错案件当以何种程序展开,是两造
具备师听五辞、捕诉监防轮番强硬上演,还是以非公开、非对抗、非刑事化的温和方式展开?少年犯的罪
责如何计算,是刑罚量折减,还是要放弃对其主观恶性的谴责而另辟一套处遇制度?少年犯当如何行
刑,是劳动改造剥夺其再犯能力,还是教育矫治培养其为守法公民?面对这一系列的少年司法问题,学
界与司法实务界均倾注了极大热情。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十分注重少年司法制度的建设,在转变
少年司法理念、完善少年司法的法律体系、健全少年司法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应指出的
是,与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与科学制度相比,我们还存在诸如法律体系不完备、少年司法制度不健全的
遗憾。时下,我国正在进行少年司法体制的改革,面对日益严峻的少年犯罪形势,如何在保护未成年人
的权益与保障社会利益之间保持理性和平衡,如何通过少年司法制度来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预防少
年犯罪仍然值得深入研究。
一、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少年司法制度不断完善。2014年,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少年司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我
国少年法庭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少年法庭从最初的合议庭发展到独立建制的审判庭,从只审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发展到综合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从只在基层法院设置到在基层和中级、高
级法院设置,组织机构不断健全。”①此外,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也取得了长足进步,据2016年6月召开的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O年会议通报,未成年检察制度在专业化、独立化以及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本文受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调研项目”资助。
田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4年11月25日“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三十年座谈会暨第三届少年审判论坛”上
的讲话。参见《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26日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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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年第1期
都有较大的进展。①上述关于少年司法具体举措的完善,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逐步走向完善。
然而,在更为宏观的比较视野内,目前我国少年司法在整体上仍处在法律需要完善、制度继续引进、
机构仍在建设、其他诸如物资调度、人员配备、充实器物和完善体制的初级阶段。具体而言,首先,缺乏
完整、完善的少年司法法律体系。我国虽在《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
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本中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权利、预防和处罚未成年人犯
罪的制度和措施,但法律过于零散,并未形成系统的少年法律体系。其次,从司法机构设置上来看,少年
司法机构设置仍显不足,一些地区的少年案件常常交由综合审判庭处理,而由综合审判庭审理少年案件
难免会造成对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保护不足,这样会使得有些教育感化的司法制度效果落空,不利于对
未成年人的保护、教育、感化。再次,警察机构作为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先锋队,无论是在未成年人权
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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