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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学年学分制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广
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
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粤教高〔2019〕10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学校现有收费管
理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收费,是指根据学生注册专业学籍时间和修读学分数计收学费的
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年学分制收费也称为按学分学费收费。
第三条本规定仅将学生的学费计收方式调整为学年学分制收费,其他费用的收取仍
执行此前财务管理部门收费规定。
(一)学分学费指学生完成学业所需修读课程的最低总学分(不含毕业所需
第二课堂学分)应缴纳的学费;
(二)学生按专业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
的总额。辅修、重修学分学费另外计收;
(三)各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学校当年公示后
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收费标准与计收方式
第四条学分学费
(一)标准
每学分学费标准=本专业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本专业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其中:
1.学年学分学费总额=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校对社会公布的学年制学费×本专业学制;
2.本专业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
(不含毕业所需第二课堂学分)。
(二)计收方式
本校普通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学制为2年,根据
《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学生实际完成学业年限不超过本专业学制+2年。
1.学生完成学业时间等于标准学制时间,其学分学费按学年制学费标准缴纳。
2.普通专科学生完成学业时间不少于2年,若完成学业时间少于3年,其第2-3学年
应修读的学分须提前至第1、2学年完成,每学年学分学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1)第1学年学分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第1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
(2)第2学年学分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第2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
(3)第3年学分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
的最低学分数-第1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第2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
学生实际修读学分数超出本学期应修读学分数的,须满足
《学年学分制选修课建设与选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否
则不予认可。
3.学生完成学业时间超出标准学制时间(不得多于标准学制+2年)。其标准学制内
应修读学分中未获得的学分称为剩余学分,剩余学分应在正常学制时间之后的2年内完成。
剩余学分应缴学费计算公式如下:
剩余学分应缴学费总额=每学分学费标准×剩余应修读学分数。
第五条经学校核准免修的课程,学生可获得该免修课程的学分并免交相应学分学费;
经学校核准免听不免考的情况下获取学分的课程,需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六条学校给予课程考试不及格未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免费补考机会一
次。必修课程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须重修并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
费;选修课程一次补考后不及格的,学生可选择重修该课程或换选其他课程,其应缴纳的
学分学费分别执行原课程或新课程学分学费标准。
第七条学生课程考核合格但对已获得成绩不满意申请重修该门课程的,按该门课程
的学分学费标准再次计收学分学费,但该门课程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八条经学校核准辅修其他专业的学生,辅修部分的学分
学费按其辅修专业与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另行计算;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按该课
程的学分学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
第九条根据《学生第二课堂活动及文明素质养成学分认定与转换实施细则》相关规
定,学生可申请用已获得的第二课堂学分,转换考核不及格或经补考、重修后仍不及格的
非核心课程的成绩与学分。
第十条按学校合作协议参加境内外交流学习的学生(交换生),需按规定缴纳交换
学习期间应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交流学习结束后,经认定予以转换的课程学分学费在其
下一缴费期前抵扣或在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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