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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内容及试题(含答案)

教师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

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

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

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

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都的

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

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

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

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

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

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

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

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

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

益的行为。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

德,具备本法

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

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

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

学历;

(三)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

应当具备高

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

高中文化课、

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

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

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

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

分别具备高

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

须通过国家教

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

未具备本法

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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