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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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第一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

㈠诉讼时效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

当事人任意约定的,约定无效。《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

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

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原则上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

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

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

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

请求权。”另外《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

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

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

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㈡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

原债权变为自然之债

我国对诉讼时效经过采取抗辩权发生说,法条依据《民法总则》第192

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⑴权利人起诉权不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

当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的债权,其权利人不

丧失起诉权。

⑵法院被动司法,不得主动释明:《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⑶被告,主张与否自行决定: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主张,则不存在判决驳回原告诉

讼请求。

⑷抗辩期限原则上只能一审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

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

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

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重要相关知识点:事后放弃诉讼时效之利益

当事人不能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民法总则》第197条)但可以

事后放弃。

《民法总则》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

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

不得请求返还。”即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自愿履行义务,视为放弃

时效利益,不得反悔;权利人受领义务人给付的,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2条: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

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

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义务人

虽然为自愿履行但已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诉讼时效利

益,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注意,义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债务是全部还是

部分,应当考虑义务人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此时不时诉讼时效中断,

届满后无中断、中止,重新起算的原因在于权利人与义务人的合意形成

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单方允诺之债)

㈢诉讼时效的种类

⑴普通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

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但有两个特殊法条:①《环境保护法》第66条规定: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②《海商法》第265条规定:有“关船舶发

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

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

之日起6年。”

⑵特殊诉讼时效:《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⑶最长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188条第2款: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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