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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自考-国际私法(00249)自考笔记

国际私法

第一章绪论

1.国际私法: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事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名称: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范围:指的是国际私法应包括的规范的范围或种类。

2.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①主权原则;②平等互利原则;③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④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三章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

3.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

4.准据法表述公式:又称“系属公式”或“冲突原则”,是指在内外国法律的选择上,由各种具有双边意义的连结点来指引适用的准据法的公式。

5.连结点:又称为“连结根据”或“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中就范围所指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适用何种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6.法律选择的方法:①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②以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③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④依“利益分析”或“利益导向”决定法律的选择;⑤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选择;⑥依有利于判决在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和有利于求得判决一致决定法律的选择;⑦依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决定法律的选择。

7.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的过程。

8.识别冲突:是指依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进行定性或归类所产生的抵触或差异。

第四章冲突规范运用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9.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10.转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但它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适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的制度。

11.间接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制定适用乙国法,但乙国法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包括冲突发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情况。

1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法院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讼问题时,得以首先解决另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把该争讼的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需要首先予以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13.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14.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15.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16.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时,如果查明该外国法的存在和确定其内容。

17.公共秩序:又称“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时,因其适用的结果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上帝也疯狂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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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相抵触,以及在应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或仲裁裁决时如予以承认和执行的结果也会出现这种抵触,从而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和拒绝加以承认和执行的一种保留制度。

第五章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18.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19.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20.最惠国待遇: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

21.歧视待遇:又称“差别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

22.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

23.互惠待遇:是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要求他的公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

第六章自然人

24.自然人的国籍冲突:把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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