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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废气旁路的管理要求
1、存在的突出问题
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旁路数量多、管线设置隐蔽,未将旁路纳入日常监管,旁路
烟道、阀门漏风严重,部分企业以安全为由通过末端治理设施应急排口、治理设
施中间工序直排管线、焦炉热备烟囱等直排、偷排,部分企业伪造旁路管理台账
或篡改中控系统旁路开启参数。
2、排查检查重点
以生产车间顶部、生产装置顶部、备用烟囱、废弃烟囱、应急排放口、治理设施
(含承担废气处置功能的锅炉、炉窑等)等为重点,排查可不通过治理设施直接
排放有机废气的旁路,逐一登记造册;
检查企业旁路管理台账记录情况,旁路安装流量计、自动监控设施情况,旁路阀
门开启方式,中控系统旁路开启信号参数保存情况,旁路备用治理设施建设情况
等,建立有机废气旁路排查清单;
采用便携式设备对旁路废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
3、治理要求
对生产系统和治理设施旁路进行系统评估,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
路外,应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取缔旁路(含生产车间、生产装
置建设的直排管线等)。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溶剂使用类行业原则上不设置应急旁路。对于确需保留的
应急类旁路,企业应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通过
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并保存历史记录,开启后应
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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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有中控系统的企业,应在旁路设置感应式阀门,阀门开启状态、开度等信号
接入中控系统,历史记录至少保存1年。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
应对调节阀、安全阀等生产系统旁路排放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不得直排大气。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治理设施可增设缓冲罐,将非正常工况废气收集暂存后再
进行处理,推动取消旁路。鼓励在旁路建设备用VOCs治理设施,防止废气直排。
实际上环境部不少文件对此有过规定:
典型大气污染源之一锅炉燃烧烟气:
环办〔2010〕91号《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明
确:
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电力集团公司要积极鼓励火电企业逐步拆除已建脱硫设施的
旁路烟道,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逐步统一安装在烟囱符合监测要求的高
度位置。对暂时保留旁路烟道的,所有旁路挡板必须实行铅封。要求所有新建燃
煤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烟道,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一律安装在烟囱符
合监测要求的高度位置。
典型大气污染源之二VOCs废气:
关于VOCs废气旁路的把控尺度与锅炉燃烧烟气不尽相同,环境部文件更是明确
了非紧急情况下旁路怎么办?开启时应该如何?
4、旁路设施
专业的说法就是在废气处理的管道上再接一根绕过废气处理设备的管子很多。企
业在检查的时候通常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应急情况下。但是这类应急情况主要
是考虑到废气处理设施坏掉的时候才出现的。
但是从环保安全的角度上想既然是出现了应急情况,那么就需要添置必要的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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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设备,而不是直排。
常见VOCs工业废气治理设施哪些不应设置旁路?哪些通常设有?
4.1吸附法治理设施该类治理设施利用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碳纤维、分子筛等)
吸附废气中的VOCs污染物,使之与废气分离,主要包括固定床吸附、移动床吸
附、流化床吸附、旋转式吸附等。此类设施通常应不设有废气旁路。
4.2燃烧法治理设施该类治理设施通过热力燃烧或催化燃烧的方式,使废气中的
VOCs污染物反应转化为二氧化碳、水等物质,主要包括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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