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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2023年6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评价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

公司)的风险和管理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

分类监管,防范企业集团经营风险向财务公司传导,引导

财务公司坚持主责主业、稳健经营和规范发展,持续提升

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业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

财务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监管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对

当年新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

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财务公司的

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

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财务

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参考财务公司季度风险分级和公司治

理监管评估情况,对不同评级级别的财务公司在市场准入、

监管措施以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

策。

第五条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国家金融监督管

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组

织实施。

第二章评级要素

第六条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功能定位、资本

管理、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信息科技管理、集团经营与

支持等六个部分,分别从定量和定性两个维度进行评价。

第七条财务公司监管评级结果的满分为一百分,各部

分的分值权重分别为功能定位(15%),资本管理(10%)、公

司治理(20%),风险管理(30%)、信息科技管理(10%)、集团

经营与支持(15%)。在按照权重汇总形成总得分的基础上,

根据评级调整事项对评级级次进行调整,形成监管评级结

果。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八条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

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

每年4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财务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反

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等环节进行。

第十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按照本

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

对财务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

初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负责组

织实施,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分析判断应当理由充分、分

析深入、判断合理,综合非现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部门、

信息科技监管部门和其他功能监管部门意见,准确反映财

务公司的实际状况;其中信息科技管理要素评价由各级派

出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部门完成。

复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拟定具

体程序并组织实施,原则上应当采取正式会议的形式,通

过集体讨论确定。各省级派出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将辖

内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复评结果以监管评级报告形式报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初评与复评应当遵循评级尺度统

一、公平公正等原则,复评结果对初评结果有调整的,应

说明调整理由。

H

第■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监管评级复评结

果进行审核,确定被评级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

并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反馈各省级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

将财务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

题,通过监管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向

财务公司通报,并在通报中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财务公司在收到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当及时

将有关情况通报财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并通报财务公司所属集团,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级

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

第十三条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被评级财务公司

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

派出机构可申请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一)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管理出现重大变化;

(二)核心监管指标出现重大变化;

(三)报送监管数据严重不实,或存在严重财务造假;

(四)发生重大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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