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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1页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铁路建设工

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新建、改建等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

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

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

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铁路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

门。

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铁路监管部门

委托承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1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2页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工程质量诚信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

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

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

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

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

况,对工程进行评估、论证,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

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

意压缩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铁路工程勘察、设计程

序及规定,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

监理,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组织审查变更设计文件等。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监理单位,并督促监理单位按

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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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3页

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

部门或铁路监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

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铁路监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工程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

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

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或不能提供国家认

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

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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