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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第1页

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

一、前言介绍

中央金融工作和经济工作会议之后,金融圈掀起了一股监规风暴,

几乎每周都有各种监管新规出台,许多金融机构吃了罚单,监管要求

之严,处罚频率之高,处罚力度之大,应该都是空前的。然而,系统

研究过各部委针对各类事项发布的监规,其实又会发现监规虽多,但

其中蕴含着监管禁止什么,限制什么,倡导什么的监管态度和精神又

是一以贯之的,体现出了“咬定青山不放松”的政策定力。面对这样

的监管环境,作为金融机构,需要看清大势,顺势而为,才能捷足先

登,走在市场同行的前面。这就需要我们静下心来系统研究监管政策,

把经念好,瞄准监管倡导的市场大方向发力,而非心存侥幸,规避监

规,琢磨政策漏洞。

通过系统梳理各类监规,我们发现,“看得见、管得了、控得住”

基本是各部委通用的一条监管红线,不论是禁止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

务、银信类业务违规套利,还是限制房地产行业的违规非标融资,系

统勾划了一张游离于监管控制之外(或不利于监管控制)的“负面清

单”;从监管倡导的方向看,在公开市场操作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利

于支持实体经济的股权投资业务等均被列入“正面清单”;通过这样

“一正一反”的监管要求,将金融活动纳入到监管“看得见、管得了、

控得住”的监控镜头下,从而沿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向发展。

近年来,各信托公司业务转型也基本遵循了以上监管引导方向,

其中,大力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就是一个集中的体现。资产证券化业

务相关规定较多,既有银监体系发布的规定,也有证监系统出台的要

求。为了能使行业同仁在较短的时间内了解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

规要求,利于业务洽谈和项目合规评审,本人不辞愚陋,梳理了与信

托业务开展相关的资产证券化规定,并提炼其要点,以供参考。

二、ABS监管和合规要点

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ABS)业务监规体系及合规审核要点

一、银监会关于公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监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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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银监公告(2005)7号文)

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令

(2005)3号文)

3、《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中国人民银行(2005)14

号文)

4、《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

监办发(2008)23号文)

5、《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

银发(2012)127号文)

6、《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的通知》(银监会、

人民银行(2013)21号文)

7、《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

函(2014)1092号文)

8、《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试行)》(交易商协

会公告(2016)10号)

二、合规审核要点

(一)发起人:

1、取得银监会关于金融机构可以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批

准文件;

2、要求发起机构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相关权利人公告将通过设立特

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事项;

3、发起人不得投资由其发起的资产支持证券,但应按照银监会、

人民银行(2013)21号文规定的比例进行基础资产信用风险保留;

(二)受托人(S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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