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票据四-3“名股实债”与“名债实股”利息支出的税务处理分析及票据把握要点 (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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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与“名债实股”利息支出的

3

税务处理分析及票据把握要点

混合性投资业务-名股实债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3年第41号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

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

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

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

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

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

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

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取得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账载税收调增调减

行次项目金额金额金额金额

1234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保险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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