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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税务特殊业务票据风险管理
经理特训营
主讲人:裘梦颖
1超经营范围业务开票操作
2跨期票据业务账务处理智慧及两难选择
“名股实债”与“名债实股”利息支出的
3
税务处理分析及票据把握要点
混合性投资业务-名股实债
《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3年第41号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
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
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
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
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
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
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
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
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取得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账载税收调增调减
行次项目金额金额金额金额
1234
(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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