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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大学叙蜇2011年第5期叁第0O8—017页

如何在司法改革中兼顾公平、正义与成本术

——以律师收费制度为视角

乔岳

摘要:司法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然而,在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司法制度设计不得不考虑

公平与正义的成本。司法成本过高会成为司法可及性的障碍。如何平衡公平、正义与成本,于是成为了制

度设计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从律师收费制度的视角,应用法经济学的方法,通过建立诉讼的动态博弈模

型,定量比较和分析了我国当前的各种律师收费制度对公平、正义和司法成本的影响;并通过数据模拟,探

讨了律师收费制度设计中应注意解决和避免的问题,这为司法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分析思路。结论也进一

步修正了前期理论研究成果,从而解决了律师收费研究中理论推理与实证结论不一致的问题。

关键词:法经济学;司法改革;律师收费;诉讼;动态博弈

一、引言

实现司法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司法改革的实质是通过

一系列的司法制度及周边制度的合理设计,进一步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由于经济发展的限制,司法资源相对稀缺,对于司法成本的考虑成为司法制度设计中不可回避的重要因

素。如何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兼顾公平、正义与司法成本,是司法制度设计的难点之一。

司法成本问题的本质是资源分配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市场机制能够实现资源的最有效配置。

而纯粹的市场机制却并不能兼顾公平与正义因素,它们只能由国家通过制度规制的形式提供和引导。那

么,司法改革中制度的设计实质上是如何在国家的制度供给和市场决定的制度成本间寻求平衡。作为诉

讼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收费制度,为分析司法制度设计提供了一个独特而具体的视角。在世界各国,

律师收费制度即律师以何种方式收费是由国家制定的,而具体的收费数额则是由市场决定的。通过对这

一制度的具体考察,一方面可以了解公平与正义如何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中体现,另一方面可以分析在保证

公平与正义的基础上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将司法成本降到最低。对这些具体制度的分析,也为探讨整体司

法改革提供了思路。

司法公平的首要任务是保证司法救济的可及性(accessibility)。一直以来,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

学》中所提出的“稳定的国家是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基础的”,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被认为是实

践司法正义的最重要描述④。很明显,这一描述中司法正义的前提是人人都能来到法律面前,也即司法可

收稿日期:2011—05—16

作者简介:乔岳,山东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济南250100)。

作者感谢RolandKirstein、NeilRickman、ThomasUlen、魏建等教授对本文前期版本的建议,感谢第23届欧洲法经济学和第5届亚洲

法经济学会的参会者对本文的有益评论,文责自负。

①虽然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认为物质的平等和法律的平等互不兼容,但他们并不否认法律的平等在正义实现中的主导

作用,参见FriedrichHayek,TheConstitutionofLiberty,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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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司法改革中兼顾公平、正义与成本

及性的实现。然而现实中诉讼费用过高是实现可及性的主要阻碍之一。当诉讼人受到资本的限制或资本

流动性的限制时,他可能无法支付诉讼费用,也就无法提出法律诉求。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固然可以帮助

部分资本受限的诉讼人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正义;但对于那些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诉讼人,由于律师费用

占诉讼费用的主要部分,特殊的律师收费制度安排将提高他们的司法可及性。一般而言,这种收费安排主

要是以风险代理的形式出现的。风险代理是一种胜诉取酬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中其具体制度安排不尽相

同。在美国,风险代理收费以诉讼标的额为基础,而在英国和欧洲大陆,风险代理收费则是以律师的工作

时间为基础。我国于2007年引入了风险代理收费制度,但并未明确规定收费的基础,在实践中按标的或按

工作时间收取费用的情况也都存在。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得到某种收益①。特定的收费制度可能会

提高诉讼人的司法可及性,但同时是否会减少诉讼人的收益?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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