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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法性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

每一个部门法都有其基本原则,作为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要能做到统领、指导这部法律的作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应该能够统领、指导行政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就是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之职权的产生、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也就是说行政主体的产生以及行政主体对行政职权的拥有和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的法律能力和职权应当源自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控制国家权力,其精神是保障公民权利。通过法律规定约束、控制行政权的运行,以此保障行政职权的正常行使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合法性原则所谓的“合法”不仅要求遵循宪法、法律,此处的法还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合法不仅要合乎实体法的规定,也要合乎程序法的规定。

行政合法性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活动具体有两个要求:第一,法律优先。首先,从行政立法方面而言,行政立法不得超越法律之上,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也就意味着,对于法律尚未规定的事项行政立法可以进行规定,但是法律一旦作出规定,行政立法就必须与法律规定一致,并且只能是对其细化规定。其次,从行政执法方面而言,行政机关必须积极行使法定职权,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并且不得违法法律规定。第二,法律保留。行政机关的活动应当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法无授权即禁止。在行政立法方面,立法机关保留对某些事项的立法权限,行政立法不能以消极的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依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作出任何规定和决定;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果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

把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的钥匙在于把握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我们都知道,当今时代行政法学的核心问题便是如何使行政权力的产生、行使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使行政权做到由法授予,受法规定,被法监督。行政合法性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执法活动被置于法律框架内,还要求行政立法也能恰当的置于法律体系之中,做到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因此,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行使和监督来把握行政合法性原则基本内容更合理。笔者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由法律授予并被法律所设定。行政机关之所以能行使具有纵向约束性的行政行为,是因为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这些行政行为的做出都是以行政职权为基础的,无行政职权自然无行政行为。但作为行政行为之基础的行政职权确实法律授予行政主体的。这也就是说,行政主体享有的行政职权不是其天生就享有的,也不是其自身规定的,而是由法律规定,由法律赋予其行政职权的,相反,若无法律授予权力,主体即不享有权力。若无法律授予行政主体权力,那行政主体即不享有行政职权。

第二,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此处包含着守法行政和依法行政两项内容。行政主体在日常工作中扮演着两个角色,一个是“管理”行政相对人的“管理者”,另一个是被其他行政主体“管理”的“被管理者”。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在“管理”行政相对人时依据法律办事,又要在其他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管理时遵守其管理。在这里,行政主体是两个主体既是法律的执行主体又是法律的遵守者。行政主体不得在法律以外享有特权。

第三,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若为违法则无效。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这里的合法即要求符合法律条文的规定,还应符合法律的遵旨。无论一个行政行为违反实体法还是违反程序法,起痘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它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强制效力。其中,程序性违法更明显,也更好判断。

第四,违法行政行为不仅无效,而且行政主体应该对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职权,所谓“有权必有责”就是指行政主体享有权力的同时也有承担责任的风险,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还应当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当然这也是“违法必究”精神的具体要求。行政法中规定的行政赔偿等行政责任就是对这一要求的外在表现。

第五,行政主体所做的行政行为要接受监督。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包括各级人大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也就是说,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接受监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和救济。如果不能做到监督到位那么行政责任将无法全面落实,行政责任将沦为空谈。缺少监督会放纵权力滥用,从而致使人民群众的权利无法救济无法保障。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对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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