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广东省地方财政水产养殖保险(B款)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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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广东省地方财政水产养殖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水产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水产养殖企业(场、户)的水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产”)

(一)养殖地点、放养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养殖设施等均符合行业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二)养殖户要具有一定的水产养殖经验,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完整的养殖日志记录,各类投入品的购买凭证及产品销售记录必须保存齐全。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产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鱼塘漫堤、溃堤(溃口截面积>0.5㎡)造成保险水产损失;或由于下列原因导致停电(停电时长>4h)造成保险水产养殖鱼塘增氧机、水泵不工作发生缺氧造成保险水产损失的,根据漫堤、溃坝等级或停电时间,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

(二)泥石流、河堤溃堤。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水产所在县级(含)以上气象部门发布预警或涵盖预警地区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预警;

(二)若气象部门未发布预警,而实际预警地区的国家气象站监测数据达到预警类别时,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机构发布预警指定地区或涵盖预警指定地区的台风、暴雨、寒冷和高温预警提示报告,具体第三方专业气象服务机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预警类别触发条件分别为一类预警和二类预警。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水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灾害时,被保险人事先将保险水产迁出鱼塘或已经出售;

(四)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内投保签单而遭受的当次灾害。

第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保险合同第五条列明的保险事故后,又发生本保险合同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第五条列明的当次保险事故也不予赔偿。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本保险合同第四条漫堤、溃堤致使保险水产溃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池塘的损失;

(二)因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而致保险水产死亡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水产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其种苗成本、养殖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

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四条当保险指数达到起赔标准时,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水产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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