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湖北省商业性淡水鱼养殖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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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湖北省商业性淡水鱼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淡水鱼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淡水鱼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淡水

鱼”):

(一)在国营、集体、专业渔场的鱼池、塘堰、湖泊围网里养殖的家鱼(鲢、鳙、鲤、鲫、草、鳊、鲮、青鱼、罗非鱼、团头鲂);

(二)养殖地点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人工鱼池、塘堰水深达2米(含)以上,堤岸坚固;

(四)养鱼生产符合水产部门的养殖要求,水深、水质、放养密度、放养种类、鱼种搭配比例和投料量符合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五)鱼池、鱼塘或塘堰设有増氧设备;

(六)保险淡水鱼按所在地水产养殖管理部门审定的水产健康养殖安全管理规范,有详细生产记录(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养殖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

(七)养殖密度合理,符合相关养殖管理要求;

(八)淡水鱼养殖生产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淡水鱼死亡或流失,且每次事故48小时(含)内单个池塘保险淡水鱼损失率达到起赔点(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导致保险淡水鱼直接被冲走、流失造成的损失;

(二)因风灾、暴雨、洪水、雷击、火灾、爆炸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而导致保险淡水鱼死亡;

(三)疾病、疫病;

(四)野生动物毁损。

每次事故的起赔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第三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鱼苗质量问题;

(六)未严格执行国家对水产投入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禁用渔药、人用药物、转色饲料、霉变饲料、过期饲料;

(七)供电部门停电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而致保险淡水鱼死亡;

(八)保险淡水鱼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

(九)盗窃、哄抢、投毒;

(十)因人为因素或者不作为造成干旱致使淡水鱼损失;

(十一)因抽水、排水、放水造成的损失;

(十二)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的中毒或死亡;

(十三)因其他不明原因的死亡。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养殖保险淡水鱼;

(二)保险淡水鱼死亡后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无害化深埋、焚烧和消毒费用;

(四)发生保险事故但保险淡水鱼损失率低于起赔点(不含)的损失;

(五)隐瞒疫情不向农业农村局报告,且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一切间接损失;

(七)已离开保险单载明的固定养殖区域的淡水鱼。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绝对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淡水鱼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淡水鱼养殖期内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鱼苗成本、消毒清塘成本、药剂成本、饲料等费用支出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如保险淡水鱼已投保政策性淡水鱼养殖保险,则本保险合同的每亩保险金额与政策性淡水鱼养殖保险保单的每亩保险金额之和应不高于淡水鱼的每亩市场价值。淡水鱼的每亩市场价值=当地淡水鱼该品种或同类型品种近三年每亩平均产量(公斤/亩)×近三年平均收购价格(元/公斤)。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约定的起保之日起至捕捞收获完毕时止,且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观察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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