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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读后感--第1页

春秋读后感

“汉宣帝地节四年,宣帝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尤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毋罪。其父母匿子,妻匿

夫,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亲亲相匿是指近

亲属之间可以隐匿其犯罪行为,不受法律惩罚或减轻刑罚。但是触及

到封建统治稳定的谋反,大匿罪及其他某些重罪直接侵犯皇权,或严

重破坏封建统治秩序,亲属之间还是有揭发的义务。《论语?子路》

中记载了孔子这样一句话:“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董仲舒就根据这一言论断了一个经典的案例:父为子隐。“甲无子,

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及长大,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甲当何论?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

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相较于法家思想的严格的规则,不讲人情,

结果责任原则,“亲亲相匿”体现了对人性的关爱。在儒家看来,亲

情是人性的首要之义,亲人之间的爱是人间最朴素的情感,基于这种

爱的而为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宽容和鼓励。儒家的这种思想对于刚

刚建立的汉代封建统治王朝的统治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安抚在秦代

受尽酷刑的民众的强有力的工具。只有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法律,才

能获得本质上的合理,使公众激起对“法”的信仰。

《春秋决狱》在我国古代,有效的平衡了国法与人心、人情,使

得“断狱”能够做到“合法、合情、合理”从而实现三者的统一,使

得法律与民心、民情相互协调,从而塑造了纯朴的法律意识,这既有

利于法律知识的普及,同时也培养和巩固了一个重视道德、伦理尤其

是人情的社会。虽然《春秋决狱》严格来说只是法律以外的一种判案

依据,但因其有着巨大的社会认同感和感召力,可以作为一种替补性

的手段适用,以弥补法律的漏洞和不足。

《春秋决狱》在历史上正式开启了礼法融合的过程,其重大价值

表现为:

一是将礼的精神渗透于司法实践中,以礼率刑、以礼指导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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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礼因而成了法的生命和灵魂;

二是将礼的内容逐渐转变为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典、法律中。不

仅如此,《春秋决狱》还塑造着整个传统法律的基本性格——“伦理

法”特质。

由此可见,《春秋决狱》在儒家思想影响整个传统法制中起到了

极其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古代中国奉行成文法,但是成文法也有

其不足之处,在司法审判中难免出现法律“盲区”。为了解决“盲区”

问题,适度的创制、运用“判例法”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措施。在中国

古代创制和运用判例法方面,汉代“春秋决狱”不愧为一次成功的典

范。“判例法”创制一般有几种形式:“因义而生例”、“因例而生

例”、“因律而生例”和“因俗而生例”等。“春秋决狱”属一种典

型的“因义生例”的形式。董仲舒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儒家

的法律意识和原则为依据产生判例,即以《春秋》之“微言大义”创

制判例,如“原心论罪”、“父子相隐”、“君亲无将”、“以功覆

过”、“王者无外”、“恶恶止其身”、“子不复礼非子”等等。这

种因义而创制的判例在当时比较好地符合了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和法

律政策,因此较为广泛地适用于司法审判领域。

它的进步作用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弥补了法制改革时法律规范的不足,作为一种比较适用的辅

助性法律规范判决案件,特别在判决疑难案件时,具有积极和重要的

作用;

二是一定程度地抑制了酷吏滥施刑杀、任意“出入人罪”的行为。

两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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