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富贵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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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百年富贵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

产品说明及利益测算书

为便于您了解百年富贵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本公司就该产品作如下说明:

【风险提示】

《百年富贵尊享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是分红型保险产品,其红利水平是不

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终了红利将在保险合同终止时给付。分红保

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

人寿保险产品。您有权参与本产品的红利分配,但是否分配红利及分配多少金额取决于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实际红利水平有可能高于或低于保险利益测算书中的演示红利水平。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5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一次交、3年、5年、10年、15年、20年交费。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仍然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20%给付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然生存,且已支付续期保险费,本公司将按保单周年日当

日的本合同基本保额和累计红利保额两者之和的20%给付生存年金。

二、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本公司按年交保险费与本合同的交费年期

数的乘积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按以

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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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或交费年期数(以较小者

为准)的乘积;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按被

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给付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

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

主要投资策略:

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兼顾短期市场机会,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力

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允许范

围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配置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谨慎操作、稳步投资新增

投资品种。

【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

该产品红利的来源是利差、死差和费差等。利差是指因本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与定价时预

估的投资收益率不同而产生的差异。死差是指因本公司实际死亡率与定价时预估的死亡率不同

而产生的差异。费差是指因本公司实际费用率与定价时预估的费用率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

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

分红的具体情况。

本合同红利的分配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形式进行分配,

终了红利包括以下二种:

一、体恤金红利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身故导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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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红利的形式给付。

二、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合同效力中止期

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导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

行核算,如确定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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