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富富有余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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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百年富富有余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及利益测算书

为便于您了解百年富富有余年金保险(分红型),本公司就该产品作如下说明:

【风险提示】

《百年富富有余年金保险(分红型)》是分红型保险产品,其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

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

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您有权参与本产品的红利分配,但是否分

配红利及分配多少金额取决于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实际红利水平有可能高于或低于

保险利益测算书中的演示红利水平。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年龄:0岁至60周岁

保险期间:至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交费期间:1次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生存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5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每年

在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2%乘以交费期间(年数),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年金,

首期生存年金将在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周年日给付。

2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79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若被保险人

生存,我们每年在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按基本保额的3%乘以交费期间(年数),向被保险

人给付养老年金;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60周岁,其首期养老年金在61周岁的保单周

年日给付,若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小于60周岁,其首期养老年金在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给付。

3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4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仍然生存,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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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

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主要投资策略:

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兼顾短期市场机会,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

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

允许范围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配置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谨慎操作、稳

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

该产品红利的来源是利差益。利差益是指因本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比定价时预估的投资收

益率大而产生的盈余。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

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寄送分红业绩报告。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

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当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有效,则该红利将于当年度的红利派发日分

配给您。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红利。现金红利是指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

人。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领取现金红利。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现金

红利的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您可书面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

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

终止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

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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