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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百年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产品说明及利益测算书
为便于您了解百年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本公司就该产品作如下说明:
【风险提示】
《百年附加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是分红型保险产品,其红利分配是不保证
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
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您有权参与本产品的红利分配,
但是否分配红利及分配多少金额取决于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实际红利水平有可能高
于或低于保险利益测算书中的演示红利水平。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至12周岁
保险期间:至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保险费的支付:1次交、3年交、5年交,或交至15周岁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全残给付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我们将退还所交保
险费的1.1倍与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高中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于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于16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00%;
若被保险人于17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给付基本保额的150%,本合同效力终
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
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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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
险费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主要投资策略:
以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目标,兼顾短期市场机会,采取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
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组合以债券、协议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在法规
允许范围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配置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谨慎操作、稳
步投资新增投资品种。
【红利及红利分配方式】
该产品红利的来源是利差益。利差益是指因本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比定价时预估的投资收
益率大而产生的盈余。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
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您寄送分红业绩报告。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
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当年度的保单周年日仍有效,则该红利将于当年度的红利派发日分
配给您。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红利。现金红利是指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
人。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领取现金红利。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现金
红利的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您可书面申请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一、累积生息
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
终止时给付。
二、抵交保险费
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
险费;红利不足以抵交整期应交保险费时,该红利不作为已交保险费,直到您补足差额为止。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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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和性别,将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额。
【信息披露】
本公司每年将聘请符合资格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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