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性棉花种植保险(甘肃示范)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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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甘肃省中央财政补贴性棉花种植保险(甘肃示范)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棉花种植生产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棉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棉花”),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棉花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认定或登记)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由被保险人合法经营、种植和管理且生长正常。

第四条与保险棉花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直接造成保险棉花的损失,且受灾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

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雷电、风灾、冰雹、冻灾、雪灾、旱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二)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病虫草鼠害;

(四)野生动物损毁。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及他人恶意行为;

(三)越区引进新品种,引进不合法的品种或没有按照生产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生产管理或管理措施失误;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五)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六)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者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七)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人为造成作物水量不能满足实际种植面积需求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的减少;

(八)家养牲畜啃食、动力机械碾压。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田间管理的保险棉花而产生的损失或费用。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棉花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棉花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或政府文件相关规定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棉花播种时起,至收获期止,不得跨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棉花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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