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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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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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

欧盟对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

《化妆品规程1223/2009》说明条款(7)规定:化妆品包括护肤用的乳霜、乳液、啫喱和肤用油;面膜、基础彩妆(液、膏、粉);化妆粉、爽身粉、清洁粉剂;香皂、除臭皂、香水、淡香水、古龙水;洗浴产品(浴盐、泡沫、油、啫喱);脱毛剂、除臭剂和止汗剂;染发剂;卷发、拉直和定型剂;整发剂;头发清洁产品(露、粉末、香波);护发产品(露、霜、油);美发产品(乳液、发胶、发蜡);剃须产品(霜、泡沫、露等);面部和眼部化妆品与卸妆产品;唇用产品;护齿和口腔产品;护甲和美甲产品;外用私处卫生产品;日光浴产品;美黑(非阳光浴)产品;皮肤美白和抗皱产品“。

欧盟对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

根据欧盟的定义,口腔卫生用品,包括含氟牙膏均属于化妆品。但是经口、吸入或注射途径摄入体内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从法规上,欧盟没有普通化妆品和功能性化妆品之分。药品的法规中也没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因此,不存在化妆品与非处方药的混淆与区分问题。虽然欧盟的法规对化妆品的定义明确,范围也比较宽,但针对某些具体产品在归类上仍存在争议,这类产品称为“边缘产品”,这需要综合考虑其标识和成分等,欧盟委员会已发布了几个指南帮助成员国在逐案评价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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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化妆品的定义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对化妆品的定义为:用涂擦、喷洒或喷雾,或者其他途径施用于人体以达到清洁、美化、增加魅力、或改变外观的作用。对于肥皂,当这种产品内的非挥发性的物质主要由脂肪酸盐组成,并且肥皂的去污力是由脂肪酸盐化合物产生时,则不属于化妆品。

美国对化妆品的分类

药品的定义为:用于人或动物疾病的诊断、治愈、缓解、处理或预防的物品以及目的在于影响人或动物身体的结构或任何功能的物品。

在美国法律下,只要产品完全符合化妆品和药品的全部相关的规章,产品就同时作为化妆品和药品而加以管理,这种产品我们称为“化妆品—药品”。比如保湿防晒霜,或者去屑洗发水具有化妆品功能(即分别有保湿和清洁作用)和药物作用(即分别有防晒和治疗头皮屑作用),因此必须同时遵循化妆品和药品规章。因为跟药物相比,化妆品所涉及的法规要少得多,所以与普通化妆品相比,化妆品—药品会受到更广泛的管制。

美国对化妆品的分类

序号

大类

举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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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用品

婴儿露、油、霜和婴儿用爽身粉;婴儿洗发液;其他婴儿用产品

2

洗浴用品

浴用胶囊;浴用油、片剂和浴盐;泡泡浴产品;其他浴用类产品

3

眼部化妆品

眼部护理液;眼部彩妆类;眼部卸妆液;眼影;眼线笔;睫毛膏

4

芳香类制品

古龙水和淡香水;香氛类制品;香水;粉(除体臭产品、不含须后的);香囊

5

发用品

头发护理产品;发用喷雾;头发拉直产盘;烫发产盘套装;修饰头发的产品等

6

染发制品

发用漂色产品;发用香波(已染发者用)等

7

化妆用品(不包括眼部)

胭脂(各种类型);粉底用品;口红;妆前用打底产品;定妆产品;其他非眼部用化妆品

8

美甲制品

底油;柔软剂;接长用假指甲;卸甲水;指甲光亮剂和指甲油

9

口腔卫生用品

洁齿产品(喷雾、液体和片状);漱口产品和口气清新剂(液体或者喷雾);口腔卫生类用品

10

个人卫生用品

浴皂和清洁产品;除臭产品(腋下);妇女阴部除臭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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剃须用品

须后水;胡须的软化剂;须前水(各种类型);剃须膏;剃须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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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肤用品

面膜;保湿产品;脱毛产品;足部用粉剂和喷雾;身体和手部护理产品(不包括剃须制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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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黑用品

室内美黑产品等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将所有的化妆品按使用部位和目的分为十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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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

化妆品是为了清洁和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貌、保持皮肤及头发健美而涂抹、散布于身体或用类似的方法使用的物品,是对人体作用缓和的物质。

肥皂、牙膏属于化妆品

染发剂、烫发液、粉刺霜、防干裂、治冻伤及对皮肤和口腔有杀菌消毒药效的产品,包括药物牙膏,在医药法中称为医药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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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机法》

日本对化妆品的定义及分类

《药机法》规定了化妆品、医药部外品和医药品,目的是为了确保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质量和有效性以及安全性。其“医药部外品”类似于美国的OTC产品和我国的特殊化妆品,政府管制的方式因产品类别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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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不论在哪个国家,产品功效宣称用语和预期用途在确定产品分类时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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