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地方财政补贴性桂花鱼养殖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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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地方财政补贴性桂花鱼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桂花鱼生产经营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一)具有一年(含)以上的桂花鱼水产养殖经验,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完整的养殖日志记录,各类投入品的购买凭证、桂花鱼销售记录必须保存齐全。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桂花鱼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桂花鱼”):

(一)养殖模式为桂花鱼饲料化养殖;

(二)养殖地点、放养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养殖设施等均符合桂花鱼水产行业养殖技术规范;

(三)苗种须要有检疫结果;

(四)养殖场所不在当地禁养区;

(五)养殖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桂花鱼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桂花鱼发生下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直接造成桂花鱼所在池塘中保险桂花鱼的死亡,且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在20%(不含)以上;

(二)因遭受本条第(一)款列明的自然灾害而发生溃堤,且每次事故溃堤程度(出险堤长占堤周长的比例)在0.5%(不含)以上,致使保险桂花鱼逃逸;

(三)因遭受本条第(一)款列明的自然灾害而发生漫坎,致使保险桂花鱼逃逸;

(四)因连续低温天气造成桂花鱼所在池塘中保险桂花鱼的死亡,且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在20%(不含)以上;

(五)因遭受下列病毒性疾病直接造成保险桂花鱼的死亡,且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在20%(不含)以上:

鳜鱼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鳜鱼病毒性神经坏死病、鳜鱼蛙虹彩病毒、鳜鱼弹状病毒。责任免除

第五条保险桂花鱼在养殖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雇用人员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管理不善;

(二)投毒、盗窃等他人恶意破坏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本保险合同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桂花鱼逃逸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池塘的损失;

(二)因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水泵无法开启,发生泛塘导致保险桂花鱼死亡的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桂花鱼的每尾保险金额参照其饲养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尾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每尾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参考保险桂花鱼的饲养周期,按半年或者一年进行投保,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桂花鱼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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