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湖北省当阳市地方财政补贴性柑橘种植保险条款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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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湖北省当阳市地方财政补贴性柑橘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柑橘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柑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柑

橘”):

(一)经省、市、县农业农村技术部门鉴定,适宜在当地推广种植的柑橘品种;

(二)营养良好,水、土、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等管理正常;

(三)投保的柑橘树定植须在2年(含)以上,树龄须在40年(含)以下;

(四)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具体内容以释义部分为准)直接造成保险柑橘果树损失或死亡,或直接造成保险柑橘果实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点(含)以上

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雪灾、旱灾、地震;

(二)火灾、雷击、山体滑坡、泥石流;

(三)病虫害;

(四)野生动物毁损。

每次事故的起赔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及他人恶意破坏;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不接受生产技术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种植操作规程,采用不成熟的栽培、

管理技术,擅自引进新品种,未按植保规定对病虫害进行有效防治;

(六)树苗、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

(七)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人为造成作物水量不能满足实际种植面积需求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的减少;

(八)动力机械碾压;

(九)自然衰老、淘汰或更新园地导致的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放弃种植保险柑橘或改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二)超出保险柑橘成熟期未及时采收造成的损失;

(三)已采摘的柑橘遭受的损失;

(四)自然落果;

(五)一切间接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柑橘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当地柑橘种植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苗木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柑橘果树保险金额+柑橘果实保险金额

柑橘果树保险金额=柑橘果树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柑橘果实保险金额=柑橘果实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柑橘果树每亩保险金额、柑橘果实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

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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