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湖北省鄂州市地方财政补贴型螃蟹养殖保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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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湖北省鄂州市地方财政补贴型螃蟹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从事螃蟹生产经营的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螃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螃蟹”):

(一)养殖区域生态环境良好,远离污染,底质自然结构,保水性能好,在江河、湖泊防洪主大堤以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饲养的螃蟹品种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蟹塘所在地域、蟹塘堤坝或围挡、放养蟹苗规格、养殖密度、常年蓄水量、排灌设施等,均符合水产养殖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三)每亩水面放养密度为120只/公斤的扣蟹不超过600只(含)、200只/公斤的扣蟹不超过800只(含);

(四)蟹塘防逃逸设备完善;

(五)螃蟹养殖户承包蟹塘连片面积在20亩(含)以上;

(六)无以下情形

1、养殖场所在蓄洪、行洪区内的螃蟹;

2、已离开养殖蟹塘的螃蟹;

3、套养的其它水产品、非池塘养殖的螃蟹,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螃蟹损失,且达到起赔点(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旱灾(正常季节性枯水期除外);

(二)疾病、疫病;

(三)野生动物毁损。

每次事故的起赔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或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第三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但因保险事故造成的非放射性污染不在此限;

(五)螃蟹苗种质量问题或被保险人施用农药不当;

(六)打农药或污水、污物的排放导致的水体污染;

(七)疾病治疗不力以及其他不明原因的死亡;

(八)保险螃蟹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

(九)盗窃、哄抢、投毒;

(十)因人为因素或者不作为造成干旱致使螃蟹死亡;

(十一)超密度放养。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害化深埋、焚烧和消毒费用;

(二)一切间接损失;

(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养殖的保险螃蟹;

(四)隐瞒疫情不向农业农村局报告,且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保险螃蟹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螃蟹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螃蟹养殖期内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苗成本、消毒清塘成本、药剂成本、饲料的费用支出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疾病观察期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扣蟹投放成活后开始,至当年捕捞收获时止,不得超

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如提前全部捕捞完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观察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

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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