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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现状、不足及其改进--第1页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现状、不足及其改进

摘要:恢复原状是请求权将非常态下的法律关系恢复到初始状态,

多强调物理修缮,是民事责任体系中的重要救济措施,不仅可以运用于

财产领域,也可以运用于精神损害领域。确定其性质为债权请求权更符

合恢复原状本质特征。基于恢复原状的本意,本文对其局限和完善进行

探讨。

关键词:恢复原状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恢复程度;

一、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现状

恢复原状是指将事物的形态或状态恢复到其初始的面貌。而恢复原

状请求权是一项法律上的权能,指权利人有权要求,且相对人应当将已

经发生变化的法律关系恢复到双方之间初始的法律关系状态。

(一)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的规定

在德国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解除后解除的效力溯及至合同成立

之时,即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自始消灭。合同解除后,权利人可

主张损害赔偿,而在损害赔偿中又以恢复原状为基本原则。德国这样立

法的重要意义在于重新回复权利人的权利的初始状态,使得权利尽量回

复完满,除了返还有体物应有的价值外,甚至还需要返还孳息等其他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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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损害赔偿责任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形

式,金钱支付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德国,日本民法中的

恢复原状为承担损害赔偿的特殊方式,而“适当处分”1和“必要的措

施”2又是恢复原状中的特别内容,多指适用于人格权回复权利的道歉

广告。因此,日本民法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要的概括为金钱支付、恢

复原状为和道歉广告三种形式,以上三种救济方式从不同方面为权利救

济提供了完善的方案。

(二)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概况

恢复原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通过行使请求权

达到将法律关系恢复如初之目的。应当注意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之间的

关系,恢复原状强调的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外观以及权利实质的保护,而

损害赔偿强调的是平衡损益关系。一方面既能够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另

一方面能合理规制相对人的赔偿责任,防止其责任过于笼统而不能确定。

在三种赔偿方式中,恢复原状强调的是权利回复,保护的是权利人

最完整的利益,责任之承担始于物也终于物。而金钱支付脱离于物成为

债权,强调的是损害赔偿的完全实现,保护的是相对人的价值利益,为

最终确保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和确定性,是损害状态回复的替代形式和可

选形式。但在人身权领域,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几乎是无法恢复原状的,

若此时允许进行赔礼道歉,既能解开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心结,又在法律

适用上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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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恢复原状”注重权利的回复程度,因此形成了以恢复原状

为原则,以金钱支付为例外的赔偿结构。德国民法认为,权利破损后应

当专注于将权利状态恢复到之前其应当存在的状态。权利人的利益情况

应当在权利状态上保持如初,如无必要不以金钱衡量,仅在必要时以金

钱支付对权利状态进行保护。

日本的“恢复原状”,强调恢复原状的方式多样化,创新的发展了

不同的“必要措施”,尤其是道歉广告的创设。日本法理针对需要恢复

原状的内容的不同灵活处理,甚至能够将恢复原状的范围覆盖到人身权

的保护。日本民法中的恢复原状制度,能够更高效完整的实现权利保护,

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民事责任的救济方式和救济形式。

二、我国目前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局限

(一)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模糊

为物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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