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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现状、不足及其改进--第1页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现状、不足及其改进
摘要:恢复原状是请求权将非常态下的法律关系恢复到初始状态,
多强调物理修缮,是民事责任体系中的重要救济措施,不仅可以运用于
财产领域,也可以运用于精神损害领域。确定其性质为债权请求权更符
合恢复原状本质特征。基于恢复原状的本意,本文对其局限和完善进行
探讨。
关键词:恢复原状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恢复程度;
一、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现状
恢复原状是指将事物的形态或状态恢复到其初始的面貌。而恢复原
状请求权是一项法律上的权能,指权利人有权要求,且相对人应当将已
经发生变化的法律关系恢复到双方之间初始的法律关系状态。
(一)德国民法和日本民法的规定
在德国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解除后解除的效力溯及至合同成立
之时,即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自始消灭。合同解除后,权利人可
主张损害赔偿,而在损害赔偿中又以恢复原状为基本原则。德国这样立
法的重要意义在于重新回复权利人的权利的初始状态,使得权利尽量回
复完满,除了返还有体物应有的价值外,甚至还需要返还孳息等其他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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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现状、不足及其改进--第2页
在日本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损害赔偿责任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形
式,金钱支付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德国,日本民法中的
恢复原状为承担损害赔偿的特殊方式,而“适当处分”1和“必要的措
施”2又是恢复原状中的特别内容,多指适用于人格权回复权利的道歉
广告。因此,日本民法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简要的概括为金钱支付、恢
复原状为和道歉广告三种形式,以上三种救济方式从不同方面为权利救
济提供了完善的方案。
(二)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概况
恢复原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通过行使请求权
达到将法律关系恢复如初之目的。应当注意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之间的
关系,恢复原状强调的是对权利人的权利外观以及权利实质的保护,而
损害赔偿强调的是平衡损益关系。一方面既能够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另
一方面能合理规制相对人的赔偿责任,防止其责任过于笼统而不能确定。
在三种赔偿方式中,恢复原状强调的是权利回复,保护的是权利人
最完整的利益,责任之承担始于物也终于物。而金钱支付脱离于物成为
债权,强调的是损害赔偿的完全实现,保护的是相对人的价值利益,为
最终确保损害赔偿的可行性和确定性,是损害状态回复的替代形式和可
选形式。但在人身权领域,一旦权利受到侵害,几乎是无法恢复原状的,
若此时允许进行赔礼道歉,既能解开权利人和相对人的心结,又在法律
适用上效果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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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恢复原状”注重权利的回复程度,因此形成了以恢复原状
为原则,以金钱支付为例外的赔偿结构。德国民法认为,权利破损后应
当专注于将权利状态恢复到之前其应当存在的状态。权利人的利益情况
应当在权利状态上保持如初,如无必要不以金钱衡量,仅在必要时以金
钱支付对权利状态进行保护。
日本的“恢复原状”,强调恢复原状的方式多样化,创新的发展了
不同的“必要措施”,尤其是道歉广告的创设。日本法理针对需要恢复
原状的内容的不同灵活处理,甚至能够将恢复原状的范围覆盖到人身权
的保护。日本民法中的恢复原状制度,能够更高效完整的实现权利保护,
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民事责任的救济方式和救济形式。
二、我国目前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局限
(一)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模糊
为物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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