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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述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其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一)行政与行政法
了解行政法,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行政。“行政”是一个内涵丰富、使用广泛的概念,一般有“组织”、“管理”、“执行”的含义。行政根据主体和目的的不同,可分为公共组织基于公共利益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公行政与其他社会组织如各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对自身事务实施组织与管理的私行政两种,行政法上的行政仅指公行政。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它是指调整因行政活动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两层主要内容:
1.行政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并不是一部法典,而是由诸多法律规范共同组成的。这些法律规范,按其内容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方式、结构、职权、任务、组成和编制等方面的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类是关于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是规定在实现管理职能过程中各类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运行条件、方式和程序等的问题,如《行政处罚法》。第三类是行政监督法律规范,其内容是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何进行监督以及对违法行政所造成的后果如何进行救济等问题。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任何法律规范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中的行政关系。所谓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从主体上来说,包括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从内容上来说,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三种。其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其他行政关系都是在其基础上产生的。
(二)行政法的特点
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掌握行政法的这些特点,将有助于正确理解和适用行政法。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尚未形成一部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我国在刑法领域有统一的法典,即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民法领域有统一的法典《中国民法典》,然而在行政法领域内却没有也难以形成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难以制定包罗万象的统一、完整法典,是由行政法调整的内容十分广泛且纷繁复杂、变动性大的特点所决定的。行政法尚未形成一部统一、完整的法典,不等于说行政法永远不能制定统一、完整的法典。随着行政法的日益发展和立法技术的不断提高,将来制定统一、完整的法典也是可能的。
(2)形式多样,数量庞大。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广泛、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主体多元,因而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除了其他部门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法律解释等,还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名称、效力等问题都比较复杂,数量和规模上也要庞大得多。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现代政府职能较之以往有了极大的扩展,行政管理的领域也十分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军事、外交、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职能几乎无所不在,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其他普通部门法无可比拟的丰富性。
(2)行政法的内容具有易变性。正是由于行政法调整和涉及的社会关系极其广泛,当其中一处发生变动,相应地,作为调控社会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也要适时更改。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法的内容较之其他法律规范更易发生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交织。法律根据规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有很大的差别,在刑事和民事领域,实体法和程序法绝对分离,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分别立法。但在行政法中,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控制和约束行政权、实现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往往既规定行政主体享有的特定行政管理权,又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这些权力的程序。行政法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往往交织在一部行政法律规范中。
二、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律规范要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形式就是行政法的渊源。在不同的国家,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的渊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不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惯例和法院的行政判决。具体来说,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包括如下几类: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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