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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新规--第1页
年互联网医疗新规
互联网医疗新规--第1页
互联网医疗新规--第2页
办法(试行)》等个文件的通知。
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
意见》有关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发挥远程医疗服务积极作用,提高医
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该文件重点包括《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
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具体的细则如下:
附件1: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十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规
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快速发展,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
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
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条国家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诊疗活动
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
互联网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
第五条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
第六条新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在设置申请书注
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果与
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
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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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
记。
第八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应当向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登
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
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
(二)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医疗机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服务方式中增
加互联网诊疗”。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在医疗服务、信息安
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未经卫生健
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医疗管理要求,建立医疗质量
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具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
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以及信息安全系统,并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
护。
第十四条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
册系统中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
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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