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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阿拉善盟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2013-1-2216:53: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有序开采煤炭资源,降低露天煤矿和

其它煤田(煤矿)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

染,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矿产资源

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煤

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露天煤矿安全规程》、《露天

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等,结

合阿盟实际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管辖范

围内的所有露天煤矿建设项目。

第二条露天煤矿是指在全盟范围内所有露天开采煤矿

和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煤田(煤矿)采空区治理工程

以及其它以露天剥离方式进行的煤田(煤矿)灾害治理工程

项目,包含露天地面辅助工程及其它配套设施的建设(以下

简称:“露天工程”)。有探矿权的露天工程按照无矿权露

天工程管理。

第三条露天工程的日常管理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负责。

第四条盟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管理。

村镇生活水源的上游,排土场设计必须包括土地复垦和

恢复良好生态系统的工程措施。

第九条露天工程初步设计中洒水车的配备数量必须严

格依照工程施工范围、储煤场用水量、生活用水量、生产用

水量、矿区蒸发量和其他用水量综合考虑、合理取值后计算

确定,确保满足矿区环保和生产施工的需要。

第三章申报审批

第十条露天工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旗(区)人民政

府(管委会)初审通过后,报盟行署审查,盟行署按管理权

限批复或报自治区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露天煤矿或其他露天工程应编制以下资料并

通过评审取得批复文件:

一、露天煤矿:

(一)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井田地质勘查报告

(三)开发利用方案

(四)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工程初步设计

(六)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八)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九)矿区总体规划

(十)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地处山区、河谷的露天

项目须具备)

(十一)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十二)土地复垦方案

二、其它露天工程:

(一)工程详细勘察报告

(二)工程初步设计

(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六)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地处山区、河谷的露天

项目须具备)

(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八)土地复垦方案

第四章开工管理

第十二条露天工程实施企业将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

批复文件报盟、旗煤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申请开工。

第十三条露天工程施工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极端天气条

件下生产安全事故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等综合应急救援

预案。在露天工程开工前,由旗(区)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审

查通过后,报盟煤炭工业局备案。

第十四条无矿权的或有矿权无施工资质的露天工程建

设项目,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未严格履行

招投标程序的露天工程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招标结果和施工合同及中标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监理

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许可、企业法人身份证

明材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投

标文件、业绩证明等材料报各旗(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备

案。

第十五条露天工程施工单位须向旗(区)人民政府(管

委会)足额缴纳各项保证金,保证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工程结束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全额返还施工单位。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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