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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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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第1页

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有效利用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改善农村人

居环境,壮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结合“空心村”治

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返乡下乡人员创业等工作。进一步

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引导闲置宅基地盘活利

用。根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任务目标

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眼农村产业发展和美丽

乡村建设,以提高农村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

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为目标,在依法维护农民宅基

地合法权益和严格规范宅基地管理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闲

置宅基地有序流转和退出,适度放活农村宅基地和农民房屋

使用权,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有效路径和政策措

施,为激发乡村发展活力、建设美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

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遵循国家和我省有关

宅基地管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市场监管和传统村

落保护等法律法规政策。

——坚持农民主体。在综合考虑农村生产生活以及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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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能力和接受能力的基础上,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农民参

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

——坚持有序推进。注重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施

策,与村庄规划相衔接,与乡村产业发展规划相融合,与

生态、环保、安全、绿色发展要求相匹配,循序渐进,稳妥

开展。

——坚持改革创新。发挥基层首创精神,试点先行、示

范引导、点面结合,支持地方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不搞“一

刀切”,不强迫命令。

三、健全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管理机制

(一)支持培育盘活利用主体。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

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采取自营、

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鼓

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进行

统一盘活利用。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收储或流转,经

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与社会资本共同开发闲

置宅基地资源,按合同约定分享收益。引导有实力、有意愿、

有责任的企业有序参与盘活利用工作,支持农户及返乡人员

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村集体经济

组织可以在对外推介、委托交易、环境卫生保洁、游客入住

登记管理等环节开展社会化服务,向相关经营户收取一定服

务费、劳务费、环境卫生保洁费等,收费标准和方式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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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并经村民(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依法保护各类主体的合

法权益,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二)推进闲置宅基地流转利用模式。在确保“户有所

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并

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村民在本集体经济

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赠与其依法取

得的闲置宅基地使用权。宅地基使用权转让、赠与或互换的,

附着于该宅基地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需一并转让、赠与或互

换。闲置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出租的,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

十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闲置宅基地及住宅使用权流转台账,

实现常态化管理。宅基地流转行为应进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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