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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乡村治理的特点与启示

国外乡村治理的特点与启示(个案分析)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左右。因此

农村社区的秩序的好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定。随着农村改革开

放程度不断加深,缓解乃至消除阶层、地区以及城乡差异是构建

和谐社会的关键之一,这就要求我们在各个方面做大量的工作,

其中有一项紧迫任务就是改进我国的乡村治理的现行制度和政

策。而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在乡村治理这方面的特点和成功经验就

值得我们去研究和借鉴。希望通过一些成功案例的分析,看看这

些发达国家在乡村治理的体制和操作方面对我们有哪些启发。

案例一:

英国乡村普遍建立的是以议会为中心的权力一元制,但又根

据人口多少进行了区分:300人以上的教区设立议会作为地方权

力中心,300人以下的教区设立教区居民大会作为权力中心;在

议会或居民大会之下设有若干委员会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在法国,市镇作为其基层政权,要求每个市镇政府都由市镇

议会、市镇长及若干市镇长助理组成,而无论市镇大小。区别只

是市镇议员人数及选举方式根据市镇人口的多寡而变化。

德国乡镇的政府民主形式颇为复杂,一方面由于其实行联邦

制,地方政府的政府形式由各州自行决定,另一方面,德国二战

失利后被英法美占领,占领各国对所在州的乡镇权力结构亦产生

了重大影响,加剧了乡镇政府形式的差异性。在前法军占领区实

行议会/市长制,在未占领区实行传统的半议会制;在美军占领

区实行行政官制;在英

军占领区实行议会主导的一元制。

美国的乡村地方政府由于其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种类也

比较多样化,但基本上与城市政府形式类似。如同城市一样,村

也存在有三种基本组织形式,即村长一议会模式、委员会模式以

及村议会一经理模式。

日本的市町村采取相同的地方政府体制,自治体长官是市

(町村)长,立法主体是自治议会,均由当地居民直选产生。无论

采取何种政府形式,都符合当地居民处理当地事务的地方自治原

则。当然,乡村地方政府的组织形式与城市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但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程度上而非种类上,差异更多地导源于履

行职责所要求的组织复杂性,而非其结构原则。

案例一分析:

上述西方五国,既有联邦制的德美,总统制的法国,也有君

主立宪制的英国日本;既有人口密度较小的美国,也有人口密度

很大的日本;既有传统西方国家英法德美,也有亚洲经济强国的

日本。他们国情千差万别,但在地方政府制度上却惊人地相

似――都实行城乡一体治理。这说明城乡一体治理既有其优越之

处――保证乡村财力,促进乡村民主,实现城乡均衡,具有普遍

推广的价值,也有极强的适应能力,具有推广的可行性。

相对而言,我国在对待城乡地方政府的态度上还有许多值得

反思的地方。比如,我国实行村民自治,但村民民主选举、民主

管理、民主监督总难避免遭上级政府的干涉和制肘;我国在农村

实行乡政村治

――乡镇是基层政权、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但现实却是

乡财县管、村财乡管,乡村二级均无独立的财政;我国在免除农

业税后,加大了中央对乡村地区的补贴,但补贴的钱最后真正落

实到农民头上的却只有九牛一毛;我国乡镇财力不足,在法律上

没有发行地方债券的权力,而多数乡镇却深陷巨额债务泥淖不能

自拔;我国声称要推行城镇化,但当乡村人口、产值、税收都达

到了与县市持平的程度时,却由于各种因素制约,这些乡村迟迟

不能升格享有县市的待遇不一而足。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我们有

必要重新设计关于城乡关系的法律框架,城乡一体治理或许是一

种可行的方案。

案例二:

德国的地方政府法律都清楚地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责任,以及

相应的决策权力。相关的法律规定甚至清晰到幼儿园、小学、中

学、技术学校、公园、图书馆、老年人福利住房、残障人教育与

福利住房、道路交通建设与维护、供排水系统建设与维护等等责

任和决策权力分别属于哪一级政府。法律的规定是细致的,一目

了然。但是,中国的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责任和权利的规定则非常

模糊。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和第

六十一条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只是笼统地要求地方各级

政府要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

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

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但在任务分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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