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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为更好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精准扶
贫,现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
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
年3月1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
具体免征、减征情况如下: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
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
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
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
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
六条
2.自2010年1月1日起,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
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
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
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
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
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
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
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
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
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4.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
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
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
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
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
六条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
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
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
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
条
2.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
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
条
3.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
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
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4.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假设干具体问题的解
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六条
5.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可以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任务、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
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
不能使用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
〔四〕全面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
〔五〕关闭、撤销、破产等,导致土地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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