貂狐貉产地检疫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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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B41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XXXXX—XXXX

貂狐貉产地检疫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quarantineofmink,foxandracoondogproductionareas

报批稿

(本稿完成日期:2024年6月1日)

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I

DB21/TXXXXX—XXXX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替代DB21/T2037-2012《貂产地检疫规程》与DB21/T2213-2013《狐貉产地检疫规程》,

除了将上述两个标准合并表述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修订了貂、狐、貉的种类要求。

b)增加了生皮消毒要求。

本文件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辽阳市农业农村局、沈阳宁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范治斌、金晖、杨娜、尚学东、刘俊。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辽宁省农业农村厅(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

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辽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联系电话:024

1

DB21/TXXXXX—XXXX

貂狐貉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貂、狐、貉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境内人工饲养的貂、狐、貉及其生皮的产地检疫。

2规程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饮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程

3术语和定义

生皮:从宰杀后动物胴体上剥下的、未经鞣制的皮。

4检疫范围及对象

4.1检疫范围

4.1.1动物检疫范围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貂、狐、貉等非食用动物。

4.1.2动物产品检疫范围

本文件规定动物的生皮。

4.2检疫对象

狂犬病、炭疽、伪狂犬病、水貂阿留申病、水貂病毒性肠炎、犬瘟热、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狐狸脑炎)。

5检疫合格标准

5.1动物检疫合格标准

5.1.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5.1.2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5.1.3临床检查健康。

5.1.4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5.2生皮检疫合格标准。

5.2.1生皮供体动物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5.2.2生皮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5.2.3异地剥皮的供体动物附具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4生皮按《畜禽产品消毒规程》进行消毒。

6检疫程序

6.1申报检疫

6.1.1申报主体

2

DB21/TXXXXX—XXXX

貂、狐、貉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或收购贩运单位及个人,均应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备案,收购贩运单位及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供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书面委托书。

6.1.2申报时限

调运或出售动物、生皮之前,申报主体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6.1.3申报材料

6.1.3.1动物

a)检疫申报单。

b)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检疫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c)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6.1.3.2生皮

a)检疫申报单。

b)生皮的消毒记录。

6.2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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