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01T 0057-2024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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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1

呼和浩特市地方标准

DB1501/T0057—2024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forfiresafetymanagementofculturalrelicbuilding

2024-09-09发布2024-10-09实施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I

DB1501/T0057—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呼和浩特市消防救援支队、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杨、刘丹宇、刘珠峰、傅强、巴晶、樊倩、张东光、贾峰、米丽。

1

DB1501/T0057—2024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和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本文件适用于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或仿古建筑单位可参照本文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25506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GB5503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T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T38315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GB/T40248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A27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XF/T1463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GB/T5907(所有部分)、GB/T40248、GA27、XF/T146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物建筑culturalrelicbuilding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普查登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3.2

消防设施操作员firefacilityoperator

2

DB1501/T0057—2024

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运行、操作和维修、保养、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4总则

4.1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自身预防和控制火灾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4.2文物建筑的使(占)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及个人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4.3文物建筑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和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定期开展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采取有效的消防

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技术手段,确保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4.4文物建筑改造、修缮时应同步进行消防设计,按照文物保护级别上报审批,并由文物建筑单位制定消防安全措施,明确责任。改造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不损坏原有消防设施,原有消防设施确需变更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物建筑室内外增设的消防管线(设备),应确保不影响疏散和火灾事故救援,且便于日后维修、保养和使用。

5消防安全职责

5.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保安人员应履行GB/T40248中的消防安全职责。

5.2消防设施操作员应经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并履行下列职责:

a)值守消防控制室;

b)操作、维修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c)检测火灾自动报警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5.3电气焊工、电工操作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持证上岗,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b)落实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c)熟练掌握防火、灭火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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