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险法律费用保险.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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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费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合法有效的声明及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单约定的等待期结束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作为原告、被告或仲裁当事人参加保险责任范围内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案由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活动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下列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诉讼费用;

(二)保全费用;

(三)执行费用;

(四)司法鉴定费用;

(五)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

(六)法院文书邮寄送达费用;

(七)保险人认可的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的其他费用。

上述法律费用,被保险人可以全部投保,也可以选择投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人可获得法律援助的,保险人对该部分律师代理费用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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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免被保险人的诉讼费用的,对于减免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发生的或可以合理预见的诉讼、仲裁案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费用;

(四)等待期内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引起的一切法律费用;

(五)被保险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

(六)被保险人已与其他诉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就同一事件又提起诉讼或仲裁;

(七)涉嫌违法犯罪的;

(八)被保险人虚假诉讼的。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间接损失;

(三)主张他人侵犯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但法院判决、调解,或者当事人和解,或者仲裁裁决他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四)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法律费用;

(五)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保险或保障获得赔偿的法律费用;

(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损失及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被保险人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等情形;

(二)因社会因素导致的被保险人损失及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变化等情形;

(三)其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无法克服的情况。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

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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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及免赔率且二者出现差误的,以免赔额及按照免赔率计算金额孰高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第十九条的约定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证明或资料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前款约定进行核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被保险人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拒绝提供或经通知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及资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情况及赔偿金额的,保险人有权就无法核实的部分拒绝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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