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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财险安徽省商业性菜籽价格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从事菜籽种植的种植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菜籽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菜籽”)向保险人投保:
(一)菜籽品种是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和管理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菜籽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期间内,保险菜籽按照产出菜籽油和菜粕配比分别确定目标价格,菜籽油或菜粕结算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菜籽油和菜粕目标价格
菜籽油和菜粕目标价格参考投保前约定菜籽油期货合约与约定菜粕期货合约的盘面价格计算,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菜籽油和菜粕结算价格
菜籽油和菜粕结算价格按照约定时期开始日至理赔结算日内约定菜籽油期货合约与约定菜粕期货合约收盘价格计算,具体计算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菜籽结算价格取小数点后2位。
约定时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当年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期货合约、菜粕期货合约的上市时间段协商确定,最长不超出保险期间范围。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只有一次机会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如保险期间发生赔付,则该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约定时期包括锁定期和索赔期,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锁定期内,被保险人不得提出索赔。索赔期为约定时期内除去锁定期剩余的时间,被保险人在此时期内可以提出索赔请求,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之日即为理赔结算日。保险人赔付对应数量的赔偿金额后,本保险责任即终止,如之后再出现价格波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若被保险人未在索赔期内提前提出理赔结算,则在约定时期到期日进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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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结算。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期货合约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期货合约收盘价格均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菜籽结算价格低于菜籽目标价格,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一)对菜籽油、菜粕实施价格管控的政府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第五条下列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任何原因导致种植的菜籽减产产生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不应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菜籽油目标价格(元/吨)×单位菜籽产出菜籽油比率+菜粕目标价格(元/吨)×(1-单位菜籽产出菜籽油比率)]×菜籽保险数量(吨)
菜籽保险数量、单位菜籽产出菜籽油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菜籽生长周期、菜籽油与菜粕期货合约的上市时间段协商确定,具体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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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菜籽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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