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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教授逐条解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中篇
8王利明教授逐条解析《物权法司法解释
(一)》中篇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司法解释》针对《物权法》第101条规定的“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
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
购买的权利”,做了非常详细的解释。第9至14条都涉及到对按份共有
权利的行使的具体解释。我想具体来讲几个问题。
(一)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第9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
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首先,《司法解释》确定了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特定范围,即主要适用
于有偿转让情形。继承、遗赠都是无偿的,按照法律解释中同类解释规则,
第9条中“等”字也应理解为把赠与包括在其中。所以该条的本意是,在
无偿转让的情形下,共有人要主张优先购买权,法律是不支持的。第9条
的反面解释就是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有偿转让。我认为这个解释还是很合
理的。
为什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仅适用于有偿转让?《物权法》第101条规
定,其他共有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个“同等条
件”进一步强调了必须是有偿的交易。《物权法》第101条的本意是只适
用于有偿的转让。
其次,“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是说在当事人有特别约
定的情况下,即便因为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共有份额的变动,当事人也
可以主张优先购买。若按此解释,优先购买权既可以法定,也可以根据当
事人约定产生。
为什么要当事人可以约定排除前述规则的适用?因为第9条前述规定
在性质上属于任意性规定,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
变更该规则。按照司法解释起草者的解释,存在一种意定购买权,即优先
购买权可以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
我认为此种解释是不妥当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的,当事人意定怎么
能产生优先购买权呢?共有人之间的约定能约束买受人吗?买受人和转让
人之间约定能够约束其他共有人吗?对于这点我有疑惑,大家可以讨论。
虽然转让可能存在无偿的情形,但按照《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
其必须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其主要是指价格条件。将无偿转让也视为
此处的转让,与该规定存在冲突。如果共有人之间约定可以适用无偿转让
的情形,可能导致转让人通过赠与等方式转让共有份额,规避共有人优先
购买权的规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反而使优先购买权不能够得到实
现。
(二)同等条件
第10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
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但关键是“同等条件”
这四个字怎么理解,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争议,把握起来难度很大。
从比较法上看,德国要求两个合同条款必须一致,这是很苛刻的。有
的主张绝对等同,还有主张价格完全一样。怎么理解“价格完全一样”?
交易有时候是捆绑式的,尽管你先前第一个合同价格较高,第二个优先购
买权行使的合同看起来价格低一点,但我可能提了别的优惠条件,也可以
折抵。类似情况“价格完全一样”好像不是同等条件。
《司法解释》第10条对“同等条件”做了具体的解释。需要综合考
虑的因素包括:
第一,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数额。“同等条件”首要指价格条件,也
就是说,先买权人支付的价格应当与其他买受人支付的价格相同。“同等
条件”并不要求先买人和出卖人订立的合同与出卖人和他人订立的合同的
条款完全相同。如果其他共有人愿意出更高的价格,则价高者得。但如果
共有人提出的价格低于受让人提出的价格,则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第二,价款履行方式。除价款的数额外,“同等条件”还应考虑价款
的履行方式,如一次性支付与分期支付对转让人的经济利益会有不同影响。
当然,如果价款支付方式对转让人的利益没有重大影响,例如以现金方式
还是银行转账的方式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则不应影响共有人的优先购买
权。
第三,价款支付期限。主要是指履行的期限,支付价款的履行在多长
时间之内完成。价款支付期限会对转让人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由于共有
人是否具有支付价款的能力并不确定,有的转让人可能急需资金,延期付
款可能使转让人面临风险。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其付款期限应等于
或短于受让人
的付款期限。当然,如果付款期限的轻微不同不会对转让人的经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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