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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否!致同审计报告:内控存多方面缺陷!董事会发专项说明(附:内控自评报告)
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鉴证了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聆达股份”)董事会对2023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聆达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程序为提出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且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导致否定结论的事项
重大缺陷是内部控制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
在内部控制鉴证过程中,我们发现聆达股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以下重大缺陷:
(一)合同审批、采购付款及资金存放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1.聆达股份全资子公司金寨嘉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寨嘉悦”)于2023年8月30日与华潍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签订总额为2,020.56万元的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预付500万元,货到验收合格后支付后续尾款。金寨嘉悦在仅收到部分货物的情况下即将合同款全额支付,截至2023年12月31日预付款项1,371.81万元对应的货物至本报告出具日仍未交付。
聆达股份未对上述采购合同的约定条款及商业合理性等予以充分关注,大额资金支出缺乏管控。
2.金寨嘉悦于2023年7月5日与安徽骏鑫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骏鑫”)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备忘录,承诺将建设金寨聆达集团总部办公大楼的工程承包给安徽骏鑫。备忘录约定,在签订协议之日,安徽骏鑫一次性向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账户缴纳1,000万元作为承建工程的定金,同时约定金寨嘉悦在2023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将定金退还,并支付资金占用费80万元。截至本报告出具日,金寨嘉悦尚未按工程承包协议备忘录约定将定金退还给安徽骏鑫,金寨嘉悦正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亦未将代收定金返还给金寨嘉悦。2024年1月,安徽骏鑫向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金寨嘉悦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000万元。
聆达股份未对上述备忘录的约定条款及商业实质等予以充分关注,定金由关联方代收且占用,未履行相关内部控制的决策、审批程序。
3.金寨嘉悦于2023年7月14日与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签订3,000万元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借款期限自2023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止,双方确认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金寨嘉悦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上述3,000万元借款,2023年7月24日将3,000万元转入天津华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活期账户,同日从该活期账户转存定期存单,存单期限3个月,存单利率1.1%;2023年10月24日,3,000万元定期存单到期转回活期账户,同日又转存3个月定期存单;2023年12月28日,定期存单提前取出转存至活期账户。
聆达股份未对上述3,000万元资金的借入、异地存放或使用的商业合理性等予以充分关注,未履行相关内部控制的决策、审批程序。
4.金寨嘉悦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6万元,借款期限24个月,金寨嘉悦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上述借款。该笔借款由金寨嘉悦法定代表人林志煌提供保证担保。
金寨嘉悦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笔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90万元、24万元及1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24个月,金寨嘉悦分别于2023年12月25日收到90万元、24万元两笔借款、2023年12月28日收到10万元借款。三笔借款由均由金寨嘉悦法定代表人林志煌提供保证担保。
聆达股份未对上述银行借款履行相关内部控制的决策、审批程序。
上述事项表明,聆达股份合同审批、采购付款及资金管理等相关控制活动存在重大缺陷,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失效。
(二)关联交易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1.金寨嘉悦于2023年6月12日向关联方安徽新旭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新旭”)付款380万元,安徽新旭分别于2023年6月13日退回300万元、2023年9月28日退回80万元。该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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