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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服务人员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互联网)

第1页共4页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互联网服务人员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互联网)

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人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它人或法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

凡合法拥有符合国家标准非机动车(畜力车除外)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非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受临时业务订单后,在提供合法劳务服务的过程中,驾驶非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二)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测试或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保养期间;

(四)保险车辆因私自改装、加装致使整车性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七)保险车辆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关于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违规安装驱动装置,造成风险增加的;

(八)保险车辆超载造成的;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四)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五)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的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间接损失;

(八)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互联网服务人员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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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险车辆造成动植物、标本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十)保险车辆被盗抢、抢劫、抢夺后或在其他被非法使用期间;

(十一)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露;

(十二)保险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十三)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十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十五)超过保险单约定的各项责任限额的损失超额部分;

(十六)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1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六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有权通知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自保险人发出解除书面合同通知时解除。

第十七条投保人未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期间内,非机动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被保险人或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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