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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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公司工商登记等工商事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商事务管理工作。公司管理的集团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执行本规定,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3术语和定义

3.1企业工商登记

本规定所称企业工商登记,包括批准设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经营性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4职责

4.1企管法规部

4.1.1负责制订和修改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4.1.2负责办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信息公示等工商登记管理工作;

4.1.3负责管理公司营业执照;

4.1.4组织并指导所属单位办理工商登记工作。

4.2机关各业务部门

负责按照职责分工提供公司工商登记及备案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4.3所属各单位经营计划部门

4.3.1负责本单位工商登记管理工作;

4.3.2负责管理本单位营业执照;

4.3.3负责申领使用公司营业执照。

4.4所属各单位各业务部门

负责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本单位工商登记及备案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5管理内容

5.1工商登记管理原则

5.1.1公司工商管理工作实行公司与所属单位两级管理,分级负责。

5.1.2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工作应遵循服务发展、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防范风险,分级负责、密切协作、提高效率的原则。

5.2营业执照的管理

5.2.1工商设立登记

5.2.1.1设立经营主体应按照公司机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新设经营主体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应提交企管法规部审核通过后后方可履行设立登记程序。

5.2.1.2经营主体批准设立后15日内,新设经营主体的筹备组应将申请注册登记文件原件报送企管法规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企管法规部将申请注册登记文件原件报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印章。由筹备组负责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5.2.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经营主体设立登记,其经营事项需要取得行政前置许可的,应当及时办理许可手续。

5.2.2工商变更登记

5.2.2.1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由企管法规部上报集团公司审批通过方可履行变更登记程序。由企管法规部负责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2.2.2所属各单位工商变更登记

所属各单位工商变更登记由本单位法律合规部门将变更说明、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变更登记文件原件报送企管法规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企管法规部将申请变更登记的文件原件报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司印章,由该单位法律合规部门负责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审核未通过的,由企管法规部退回该单位法律合规部门并说明理由。

5.2.2.3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履行审批手续,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

5.2.3注销登记

5.2.3.1经营主体撤销前,应经过法律评估和论证并在征求企管法规部意见,妥善安排风险防范措施后方可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5.2.4信息公示

5.2.4.1公司和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进行工商信息公示。集团公司信息公示由法律合规部办理,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所属单位的信息公示,由所属单位的经营计划科负责办理,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5.2.5登记备案

公司和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工商登记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进行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工商备案。公司工商登记及备案由企管法规部办理,相关业务部门按照法律合规部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所属单位办理工商登记及备案时,由所属企业的经营计划科负责办理,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5.2.6营业执照使用管理

5.2.6.1公司和所属单位应对营业执照进行严格管理。营业执照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悬挂、保管和使用。公司营业执照由企管法规部统一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不得复印、保留或对外提供。

5.2.6.2申请使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应当向企管法规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证照使用申请表》,由申请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企管法规部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制作使用登记记录。

5.2.6.3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公司营业执照原件的,应当单独向企管法规部发函申请,并注明使用期限。

超过使用期限需要续借的,应重新办理借用申请手续。

5.2.6.4使用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对营业执照妥善保管,严格按照核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复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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