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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的居间(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第1页
(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
工程承揽业务中,是否能给予居间人一定的介绍费,其是
否合法?实践中一直处于争议中。在现行立法中,法律和行
政法规层面的规定没有涉及,处于空白状态.某些地方性法规
中曾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如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
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第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
设工程.”
但一则其为地方部门规章,法律效力位阶极低;二则其发布
时间较早,均在《合同法》颁布生效之前;三则,《合同法》
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明确,认定合同效
力的依据只能为法律、和行政法规,那么即使地方性的法规和
部门规章对此再行规定,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而且,建筑工程承发包市场历来为腐败高发领域,以行贿手段
承揽工程的案例比比皆是,在此中落马的官员不计其数。在人
们的心目中,很多行贿均是通过工程居间费(或者介绍费、中
介费)这些形式进行的,居间费与贿赂款似无二致,天然排
除了它的合法性。
那么,究竟居间合同在建筑工程承揽过程中能否适用,是否
合法?确实是个问题。通过已公开的审判案例来作研究,透
过国家审判机关对此的态度,是比较现实可行的探究途径。
建筑工程承包的居间(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第1页
建筑工程承包的居间(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第2页
2000年12月,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光大公司)
与北京戎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戎信公司)签订联合协议
约定:
戎信公司保证光大公司获得华腾园二期两个楼座约35000平
方米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光大公司以中标价工程合同总额的
10%支付给戎信公司,光大公司在工程预付款到位后一次支
付给戎信公司(预付款不低于戎信公司所得两倍的,相差多少
按倍数少付戎信公司多少,在第二次拨款时补齐)。
协议签订后,光大公司通过招标取得了联合协议所涉工程。
2001年7月30日和2002年9月26日,光大公司与北京北
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化公司)签订了华腾园小区乙7
号楼、7号楼裙房工程合同,金额分别为47,788,600元和
10,989,998元。
2001年9月25日,北化公司向光大公司支付第一笔工程款
50万元,至案件起诉日,光大公司已收到工程款三千余万元,
但未支付给任何费用。北化公司为戎信公司股东之一,华腾
园小区工程的项目的发包方式为公开招标.
一审法院认为: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
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戎信公司向光大公司提供了华腾园小区工程建筑施
工的信息,而光大公司也通过招标取得了联合协议中约定的
建筑工程承包的居间(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第2页
建筑工程承包的居间(中介或介绍)费是否合法--第3页
.
联合协议中确定的居间指向的标的物已经在其后的两个建
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得到实现,故联合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
意思表示,符合居间合同特征,属有效居间合同。光大公司
应付戎信公司约定的报酬。另外,光大公司还应自得到第一笔
工程款起的第二日,支付戎信公司利息损失.
判决光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光大公司(原文
如此,似应为戎信公司)5,877,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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