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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石化企业须关注的十项涉税风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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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石化企业须关注的十项涉税风险

一、风险提示:增值税发票的品名不规范

风险描述:石油化工产品种类多、品名俗称多,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对发票品名开具较为随

意,容易产生税收风险,即使纳税人没有变名虚开发票偷骗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主观意愿,

也会因商品品名不规范引发税收风险,应尽量避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

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

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

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

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

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风险防控建议:化工产品的命名应遵循《石油和化工产品目录和代码》、《化工产品标准编

号及名称》、《危险化学品目录》等规则规定的产品分类、命名和代号,开具发票应采用国

家规定的标准化名称品名。

纳税人在签订购销合同、产品检测、产品验收入库、索取增值税发票时,不得主动要求变

更商品名称,对于供货方开具的品名与货物实际名称不符的,应要求对方更正。应加强内

控管理,业务和财务人员要加强工作衔接,遇到技术指标不符、品名不规范时,应查阅技

术资料或征询相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了解标准化名称,要求供货方开具规范的品

名;对于没有国标名称确需采用行业通用名称、技术通用名称或企业标准名称的,应要求

供货方提供有关产品行业命名的有关依据标准、规则和相关文件,以备核查,防范可能产

生的税收风险。

纳税人在销售石油化工产品时也应遵循上述风险防控建议,按合规原则开具销售发票品

名。

二、风险提示:产品检测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风险描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47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

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除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

油、润滑油和燃料油需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以外的石化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

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

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

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

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

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

(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

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

消“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审批事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出

台了《关于取消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

第39号),将认定业务由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核实,该文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生产《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

第(二)款符合国家标准、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和第二条沥青产品的,在取得省级以上

(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征收消费税。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在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前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按规定补缴消

费税。

上述两个文件均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核实纳税人取得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因此生产这类

产品的企业需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并且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

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茂名市日常税务管理中发

现存在两个风险点:一是检测机构资质不规范;二是检测项目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风险防控建议:此项产品的检测业务涉及的征免税界限要求清晰,备案证据要真实,政策

性强,生产企业在提交相关石化产品进行检测之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了解有关

检测业务的申请、采样等规定的程序要求,尽量采取留痕、留像、留样等方法确保采样真

实、流程合规、证据完整;保证技术检测机构在抽样和检测过程中的资料得到完整保存;

提供的产品名称、质量标准要与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一致,以便税务机关能得到

充分的资料进行核实和采用,减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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