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PDFVIP

隆平高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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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4年9月)

第一条为加强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

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

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

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

及其近亲属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

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董事会秘书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应参照前款要求向董事长进行汇报和确认。

1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2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增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买入前十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并在增持前披露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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