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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广告法与价格法

1.“广告准则”一词如何理解?

答:在现有的经济法法规中,确实很少出现“准则”一词,如何理解“准则”及“广

告准则”呢?

首先,“准则”不同于各经济法法规中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主要是要解决法运

行中该法的价值追求及该法的本质属性,而“准则”所要解决的该法所确立的行为规范的

基本要求。

其次,就广告法而言,告准则又称广告标准,是指对一切广告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

判断广告是否合法的依据。

对广告活动,广告准则有四个方面的作用。其一,规范广告活动行为。广告设计者、广告

制作者策划、制作、设计的广告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广准则的要求。其二,是广告审查者对广

告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的依据。对于一些涉及人体健康和人民财产、生产安全的特殊商品广

告,应当进行事先审查,方能发布。广告审查机关必须在发布前依照广告准则以及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发

布。其三,是判断违法广告的重要依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已发布的广告有事后监督的责

任和权力,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准则及其他规定,对已发布的广告进行监督,

查处违法广告。其四,在有关广告的诉讼中,广告准则也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依据。

2.能否制定一部包含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全部内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法调整的客体是商业广告还是所有广告、是否包含公益广告等问题在制定广告法

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从我国现行的《广告法》来看,其调整客体仅限于商业广告,理由有四点:(1)商业

广告和非商业广告在性质、目的、内容上各不相同,因而在法律规范内容、监督管理手段、管

理机关上也存在着差异,故不宜在一部法律中加以规范;(2)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

最有可能给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影响是是商业广告;(3)一部广告法不可能包揽对广

告活动的全部规定;(4)从国外立法情况看,许多国家的广告法都主要调整商业广告。

从以上四个方面分析来看,我国制订一部包含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全部内容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可行性不大。

3.《广告法》与其他相关法规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

答:《广告法》仅仅是一部法律规范,当然也是广告监管的根本大法,在广告法律体系

中占有重要地位而广告法则是。包括所有与广告相关的对广告发生监管效力的所有法律规范

的总和。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效力不同的层次:一是《广告法》以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二是《广告管理条例》以

及《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有关广告的内容;三是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规章。

我国目前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对相应的广告

(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广告、农业行政部门对种子广告等)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因

此,《广告法》在运行时必须兼顾在整个广告法律体系中的协调问题,避免与其他法律规章

相抵触、相冲突。

4.《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于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处理上有何不同?

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是《广告法》的区别除了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作出定性从

而正确适用《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还应注意到上述两法对责任方所承担的责任

程度上是有不同的。根据《广告法》37条之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

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24条之规定: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引用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5.比较广告受广告法调整还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答:比较广告,又称竞争性广告或对比性广告,是广告的一种

(Comparativeadvertising)

特殊表现形式,是广告主在广告中将同一行业内自己与他人的竞争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

突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性,以影响目标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或其他经济行为的广告。

比较广告从法律性质上可划分为合法比较广告和侵权比较广告,判断合法比较广告和

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遵循以下规则: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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