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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时空
刍议单位行贿罪的管辖问题
叶晓津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摘要:实践中,单位行贿罪的案件有增无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拟适应实践变化对单位
行贿罪进行修改。单位行贿罪是纯正单位犯罪,从单位行贿罪的的主体上看,“单位”不仅仅包含属于监察范围的“公领
域”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也包含了不在监察范围的“私领域”的公司、企业等,因此一些学者认为此罪的
管辖权不仅仅属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也应有管辖权。本文主要从单位行贿罪管辖存在的主体范畴冲突
出发,通过对单位行贿罪的客体和对象的分析,结合监察机关性质及其职务犯罪管辖权,思考和厘清单位行贿罪的管辖
相关问题。
关键词:单位行贿罪;管辖;监察
问题的提出成要件包含或提到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刑法》中的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从单位
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条文上来看,主体是“单位”,在构成要件上没有
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1]。由此可以得知,该罪直接点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单位行贿目的的实现
的主体是单位,并且是纯正的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需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也在间接上
30条的规定,“单位”应指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包含了这要素。单位行贿罪属于主体是单位的职务犯罪。
关、团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监察法》关于监察对象的规定是“自然人”,条文上并
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定未提及“单位”,因此从《监察法》的条文显示监察对象
义,包含了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属于并不包含单位。仅从条款上看,《监察法》规制的职务犯
“公领域”的主体,也包含了合资、独资、私营的公司、企罪的主体范畴为“自然人”。由此,《刑法》和《监察法》在
业、事业单位等属于“私领域”的主体。犯罪主体上产生一定的冲突。而从《监察法》监察范围全
根据《监察法》对监察对象的规定,监察机关的监察覆盖和监督所有“公权力”的精神上来看,《监察法》实质
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并未明确被列为监察对象。而上涵盖的范围不局限于“自然人”,把属于“公”的单位也
就单位行贿罪而言,即使“公领域”的“公职单位”属于监纳入监察范围。但单位行贿罪中既包含了“公”单位,也包
察机关的监察对象,但“私领域”的“单位”也并不属于监含了“私”单位,《刑法》的职务犯罪主体并不区分公私,
察对象。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通过的《监察法职务犯罪主体和被监察的主体依然存在一定冲突。
实施条例》明确了单位行贿罪属于监察机关管辖。有些学《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管辖范围界限的冲突
者提出疑问,单位行贿罪是否由监察机关专属管辖?属于以2018年为分水岭,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刑
“私领域”的单位行贿罪是否可以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事诉讼法》关于职能管辖的划分,只分检察机关与公安
管辖或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共同机关,划分原则主要为: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由检察机关
管辖?管辖,而职务犯罪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则由公
单位行贿罪管辖的冲突安机关管辖。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所具有的职务
《监察法》与《刑法》职务犯罪主体上的冲突犯罪预防和侦查职能整体划转到监察机关,相应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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