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民族宗教因素事件应急处置机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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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族宗教因素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1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与我局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处置民族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处置民族突发事件的能力,将民族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维护我旗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2工作原则

2.1以人为本。保障少数民族生命财产安全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处置我旗民族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因民族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政治影响和人身、财产损失。

1.2.2以防为主。有效预防民族突发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准确预测预警做足各项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民族突发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民族突发事件,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

1.2.3分级负责。处置民族突发事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发生在基层的涉及民族方面的群体性事件,应立足于在旗委、政府的领导下,协调各有关部门力量,解决在基层。

1.2.4快速到位。民族突发事件一旦发生,事发地区相关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必须迅速到达现场,疏散群众,稳定情绪,缓和矛盾,控制局面,防止事件冲突进一步升级,矛盾进一步激化。要多采用现场办公的方式,果断决策,争取主动,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

发展。

2.5协同一致。党政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事件,要协调统战等有关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做好说服、劝导、疏散群众及收集信息的工作;对极少数违法犯罪分子,有关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处置。

2分级按照民族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规模、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以及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等级。

2.1一般(IV级):指事态较为简单,参与人数5人以上、30人以下,涉及面较小,影响不大,在发生地范围内即可有效控制的事件。

2较大(IV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复杂,在一定辖区内引发少数民族上访、聚集、游行,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300人以下,需要事发地区政府和职能部门配合处置的事件。

3重大(I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引发部分区少数民族游行、聚集、游行,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参与人数在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严重,需要调集多个区、部门力量参与处置的紧急事件。

2.4特别重大(I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引发全旗性的少数民族上访、聚集、游行,堵塞交通,冲击党政机关,参与人数1000人以上,影响重大,需要盟委、行署统一协调处置的紧急事件。

2.5参与人数的多少只是评估事件级别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实际工作中,评估突发事件的级别,还应统筹考虑事件的发展演变趋势、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

3组织机构

民族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族宗教事务局,为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将有关民族信息及时向旗委、政府有关领导汇报、请示。

3.1部门工作责任

3.1.1因民族问题引发的民事、治安、刑事案件,敌对势力打着民族旗号制造事端引发的事件,利用民族问题进行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破坏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犯罪活动,由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处理,视情及时向统战、民族宗教工作部门通报,需要协助处理的,统战、民族宗教等部门要积极协助。

3.1.2行政辖区内因土地权属、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工作过程中引发的涉及民族经济利益的突发事件,由政府主管国土、城建、城管等部门负责依法处理,统战、民族、宗教等部门积极配合;因上述原因引起的聚众械斗等案件,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3.1.3在公开出版物、广播影视节目和互联网中,违反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所引起的突发事件,由宣传、公安、文化等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由此引发的群众集会、游行等事件,公安和统战、民族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f导下,共同做好教育疏导群众,化解矛盾,平息事态的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3.1.4少数民族内部纠纷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民族政策不当等引发的突发事件,由统战、民族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由上述原因引发的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统战、民族工作部门积极配合。

3.1.5其它涉及民族因素的突发事件,由各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在职责范围内妥善处理。

4监控、预警和报告

4.1信息监控

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民族群体性突发事件监控方法与程序,针对民族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网络。

4.2预警

民族群体性突发事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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